结发夫妻不记仇,半路夫妻如冤家。
再婚夫妻真正有感情的能有几人,大部分不过是做个伴儿、相互取暖罢了。就像这位平顶山再婚女子,悉心照顾再婚丈夫几十年,到头来不仅得不到丝毫安慰,还得不到半分财产,想想也是令人无比伤感和绝望。
王某今年60多岁,年轻时有过一段不太幸福的婚姻,后来实在捱不住和前夫离了婚。此时的王某已经40多岁,为了生活来到平顶山寻找出路,不过因为年龄偏大,很多工作无法胜任,生活过得十分紧巴。这时候,有些关心王某的亲友便给她介绍对象,希望她能找到对的婚姻过上幸福的日子。
经过熟人介绍,王某认识了当地丧偶男子刘某,此时的刘某虽然年龄已经不小,但家道殷实,刘某和前妻经过多年打拼,赚下了不少房产,从保障生活的角度出发,刘某是王某较为合适的再婚对象。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当然,刘某相中王某也有自己的小九九,毕竟从中国传统男性角度出发,妻子除了生孩子就是洗衣做饭,操持家务。现在刘某和前妻的儿子已经成家立业,最主要还是刘某想要找一个顾家的另一半而已。
三凑六合之下,王某和刘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刘某是个精明人,为了不占用更多的房产,还和王某将家安在其中一间门面房内,生活虽然简朴了一点,但相对来说也算给了王某一个安定的家。
就这样,两人各司其职,刘某挣钱养家,王某则操持家务,并把刘某养得白白胖胖。不过到了两人再婚后的第九个年头,已经逐渐老迈的刘某开始有了立遗嘱的想法。
相对来说,刘某也算家大业大,从个人角度出发,刘某为了自己身后事早做安排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偌大的家业都是刘某和前妻打拼下来的。王某系刘某现任法定妻子,如果刘某不提前将个人财产处理后,也会给儿子带来困扰。
当然这些事,王某并没有过多的干涉,加上有些情况加持,刘某也没有完全知会王某,当然无论是从道德和法律层面,刘某和王某结婚后并未新增其他共同财产,多处房产也是刘某的婚前财产,与王某的关系并不大,只要刘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知不知道并不存在问题。
为了保险起见,刘某还找了见证人,并请见证人代书了遗嘱,其中阐明:刘某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儿子继承,不给妻子王某一分。遗嘱立好后,刘某和王某还是像往常一样生活,并无二致。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刘某进入老年状态后身体也是急转直下,虽然王某尽心服侍,奈何年龄不饶人,最终刘某还是去了。这时候问题就出现了,在办理完丧事之后,刘某的儿子向王某下达了“逐客令”,依据刘某遗嘱要求继承全部财产。
王某已经是六十多岁一老妇,也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来源,刘某儿子的行动瞬间导致王某如坠冰窟。难道这么多年自己还不如一个保姆,没有工资不说,还老无所依,想到这里,王某不仅潸然泪下,心如死灰。
无奈之下,王某想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诉求刘某遗嘱损害第三方利益应属无效,并要求依法分割自己部分遗产,保留自己的居住权。后妈和继子对簿公堂,一场遗产争夺战就此引发。
这份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遗嘱是无效的。
订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亲自书写、口头订立、录音录像、打印、找人代写、到公证机构订立等方式。本案中就涉及到代书遗嘱,如果在遗嘱订立的内容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代书遗嘱是有效的。
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而不是随意找个人写一份遗嘱就算数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遗嘱的真实性和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无其他见证很难判定遗嘱的书写真实性。
但遗嘱并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便完全有效,按照法律规定,有四种情形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内容无效。”
可见,遗嘱也并不是遗产分配百分之百的神兵利器,而是要满足规避上述无效条件的遗嘱才是有效的遗嘱,也才发生效力。否则,即便是按照相关程序设立的遗嘱,也会被判定为无效遗嘱,并不能按照遗嘱分配财产。
本案中,刘某遗嘱中表明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但在该遗嘱发生效力时,王某已经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刘某所立代书遗嘱内容,不仅侵害了作为老年人的王某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刘某所立代书遗嘱无效。2022年12月,平顶山市中院依法判决该代书遗嘱无效。
继母可分割配偶婚前财产吗?本案中并未涉及到王某居住权的问题,那是因为遗嘱一旦无效,财产应该另行分割,王某如果分割到房产的话,则自然无需设立居住权,但如果王某仅仅拿到其他财产,并未分割房产也无其他居住处,是否需要设立居住权呢?
一般情况下,只要房产按照法定情形当属刘某儿子继承,王某并不享有居住权。但是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即便王某不享有房产的使用权和产权,但应当从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角度,对现居住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而且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继母对配偶的婚前房产有居住权,因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不仅享有居住权,且应当享有继承权,无论房屋所有人是否设立了居住权。
本案中,遗嘱被判定无效后,肯定会从夫妻关系、财产来源、家庭历史等综合考量遗产的分配问题。当然,这需要当事人另行主张。但即便王某无权分配房产,也是应当设立居住权的,并直到王某死亡后随之消亡。(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