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格林贝斯特种门窗第6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08 17:19:13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173962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图形”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表露出来的意思相差甚远:

申请商标中的英文“G”代表的是公司字号“格林”,为汉字“格”的汉语拼音首字母;“格”的基本释义为品貌、气质、风范。

引证商标一的整体含义为位于大理生产钢铁的企业。引证商标二的整体含义为产于欧洲的果实。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加英文组合成。整体由线段构成一个盾牌的轮廓,内部左侧由一个梯形装饰,右侧为英文“G”的笔画结构。

引证商标一为图形商标。整体由一个六边形作为框架,中心处由一条线段进行分割;左侧底部边框未连接,右侧中心处边框向内部延伸,整体构成字母“DG”的笔画结构。

引证商标二是由图形加英文“OG”构成,整体由一个小房子的抽象图作为框架,内部墙面镂空出字母“OG”的笔画结构。

3.以下均为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成功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17396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状态处着手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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