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引发责任纠纷,法律解读来了!

唐朝Devin 2024-12-16 15:45:28

2019年5月26日,广州市杨箕小区的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散步时,经过黄某楼下,被黄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的一瓶矿泉水惊吓摔倒,导致受伤。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向庾某支付1万元赔偿。然而,庾某因伤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明确禁止的行为。若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矿泉水瓶,导致庾某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黄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因此,黄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矿泉水瓶并未直接砸中庾某,但由于其从高空抛下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庾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黄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庾某因伤住院治疗,并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黄某应承担庾某因伤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同时,由于庾某因伤致残,对其精神造成了损害,因此黄某还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黄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庾某因伤致残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黄某向庾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庾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厉打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未提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但这一规定提醒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高空抛物的预防和监管,确保小区居民的安全。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