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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围绕 S 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及份额分割问题展开。核心争议集中在 S 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认定、张父与张宇之间房屋买卖行为以及张宇与被告之间赠与行为的效力,还有三原告是否有权对该房屋进行份额分割。案件涉及房屋产权认定、无权处分、遗产继承以及善意取得等多个法律要点。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三原告张刚、张霞、张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三原告为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的共有权人并进行份额分割。
原告称,三原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张父与张母育有四个子女,被告是张宇的女儿。S 号房屋是张父与张母单位的房改房,因当时父母无钱缴纳购房款,由残疾且与父母同住的张刚出资约 2 万元购买,应属家庭共有财产。父母曾口头表示该房产归张刚所有,但因政策限制登记在张父名下。张母 2003 年去世,张父 2018 年去世,期间遗产未分割。2019 年 4 月张刚发现 S 号房屋在张父去世前已过户至张宇名下,后又过户至被告名下,且三原告对过户过程毫不知情。原告认为,即便房屋的过户是张父真实意思表示,其也无权处置家庭共有财产,赠与或买卖行为无效。退一步讲,若房屋不是张刚个人财产,也应是张父、张母、张刚三人共有,张父处分共有房屋违反规定,该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
三、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三原告诉讼请求,称 S 号房屋是其个人合法财产。被告自张宇处受赠 S 号房屋,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S 号房屋在 2007 年就以买卖形式由张宇取得,是张宇和刘女士的个人财产,二人 2012 年离婚时未分割此房,在长达 10 余年时间里,张父及三原告均未提出异议。2018 年 4 月 3 日,张宇病情恶化,为妥善处理财产将 S 号房屋赠与被告,且经刘女士同意,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所以三原告无权主张分割。
四、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张父与张母系夫妻,育有三原告及张宇。被告是张宇与刘女士之女,张宇与刘女士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离婚,张宇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去世,张母于 2003 年 10 月 3 日去世,张父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去世,张父夫妇父母先于子女去世。
房屋产权变更:1993 年 12 月 20 日,张父与北京某单位签订《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购买 S 号房屋。2007 年 7 月 11 日,张父与张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父以 388000 元价格将 S 号房屋出售给张宇并办理过户登记。被告称以买卖形式过户经其他子女同意,张宇拿出 8 万元补偿其他子女,先给了张辉,后给了张刚;三原告不认可,称张刚出事向张宇借款 6 万已归还,后张辉之子买房又向张宇借款 6 万,且根本不知房屋买卖之事,被告未提交三原告同意过户的证据。2018 年 4 月 3 日,张宇与被告签署《赠与协议》,将 S 号房屋赠与被告并办理过户登记。
五、法院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张刚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张霞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 S 号房屋十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张辉继承。
六、律师视角剖析
(一)案件分析
房屋产权及继承关系梳理:从房屋的购买背景和资金来源入手,强调张刚的出资事实以及父母口头承诺,虽无书面证据,但结合家庭情况,初步判断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在遗产继承方面,依据法律规定,明确张母去世后未分割遗产,三原告视为接受继承,S 号房屋处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为后续论证无权处分奠定基础。
无权处分行为的论证:深入分析张父与张宇之间的房屋买卖以及张宇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从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这一法律规定出发,指出张父及张宇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且被告及张宇明知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属于善意受让人,成功论证三原告有权追回份额。
对被告观点的反驳: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是其合法财产、赠与行为有效等观点,从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进行反驳。如被告未提交三原告同意房屋过户的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从法律层面,强调无权处分及非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有力维护了三原告的权益。
(二)办案心得
法律知识的精准运用:在处理房屋产权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精准掌握物权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判断房屋产权归属、处分行为效力以及遗产继承份额,为案件分析和辩护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证据收集与分析的重要性:重视证据收集工作,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家庭关系证明等。在本案中,虽然原告在某些关键证据上存在缺失,如父母口头承诺的证据,但通过对其他证据的细致分析,如房屋产权变更时间与家庭事件的关联,仍能有力地论证我方观点。同时,要敏锐捕捉对方证据的漏洞,如被告无法提供三原告同意过户的证据,以此进行有力反驳。
庭审策略与沟通技巧:庭审过程中,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至关重要。围绕房屋产权和处分行为效力这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针对被告的观点和质疑,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争论。注重与法官的沟通,以清晰、有条理的方式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法官关注关键要点,提高庭审效果。
应对复杂家庭纠纷的能力: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情感因素,在处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避免过度激化家庭矛盾,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