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去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点儿难

天蓉侃古今 2023-02-08 11:28:31

剑客行者 三剑客

三剑客 题图/大唐

服役的时候,曾经有一个战友曾经说过这样一个事情,是关于他未来转业安置的设想。

他说,他准备过几年在某地找个对象,然后结婚。这样等他可以转业的时候,就可以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方式,成功到某地安置了。说话间,剑客看到这个战友的眼神中透漏出一种信心和期待,似乎这个事情已经板上钉钉唾手可得了。

无独有偶,大刘也有类似的想法,只不过他的方式和那个战友有些不同。大刘的计划,是等到结婚后,利用买房落户的方式,把家属的户口迁到某省会城市去。这样一来等到他转业的时候,也可以以到家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方式安置,既买了房又能安置落户,美哉。

只不过最后的结果都没有按照他们设想的那样进行,他们的愿望都没有实现。

第一个战友,媳妇找到了婚也结了,只不过他在实施过程中他忽略了婚龄的规定,导致他的转业安置计划不得不延迟推后,打乱了自己的节奏。

而大刘呢,也是遇到了新问题,那就是当地规定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是婚前配偶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才行,而大刘恰恰是婚后获得的。这样一来,虽然理论上他有安置资格,但是却不符合当地新的规定,导致他不得不选择复员最后以国考的方式在当地安家。

所以他们两个在总结回忆自己这段经历的时候,感慨说自己“轻敌”了,以为家属有了户口就万事大吉,没想到后面还有这些限制条件,“早知如此就该提前了解沟通,做好准备,让自己的安置之路能更顺利一些。”

相信他们两个的经历,在一些战友身上也会发生。易地安置是国家赋予军人选择安置地时的一个待遇,目的是为了给大家更好的保障,为了给大家退役后一个更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因为相关规定对这个问题说的比较简单,这就让一些战友产生了误解,以为只要配偶有常住户口自己就可以易地安置。这样的误解,让他们的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充分准确,甚至影响了自己的安置计划和结果。

查看相关规定,说的真是简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即使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也只是对于婚龄的规定,其余没有: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但是现实中,对于结婚并取得常住户口这个硬杠杠,其实还有很多附加条款,对一些细节有着更为细致的规范(剑客使用的资料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比如对于婚龄的规定,各地就不同。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的,结婚需满2年军转干部;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的,结婚需满3年。

重庆市规定:配偶婚前在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在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看出来了吗,同样是结婚,厦门的军人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的”,和“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的”,对于婚龄的要求不一样,是差异化落实的。而重庆市,对于首婚和二婚,婚龄的要求也不一样。

还有配偶取得常住户口时的时间,也有要求。比如上海市规定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需满1年。这意味着配偶取得常住户口的时间,必须是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如果是婚后取得,标准条件就不一样了。这样的地方还有南京。南京规定,军队转业计划分配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随军除外)一般不予接收。这也就是必须是婚前落户才行,婚后无论你以什么方式获得常住户口都无法获得安置资格。

取得户口的方式,也有规定。比如浙江省规定,“双非”干部(“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福建省厦门市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这也是一些战友即使通过各种方式落了户,但是依然无法安置的原因所在。

取得常住户口的时间规定。南昌市规定:军转干部配偶因购房(购房时军转干部本人需在驻昌部队现役)、投资经商、一般人才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5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军转干部配偶因务工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下列情况不予接收: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但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满3年或父母一方户口单独迁入的;军转干部配偶或父母投靠亲朋好友落户南昌的;军转干部父母仅有一方(离异或去世的除外)落户南昌的。所以取得户口只是一个基本条件,还和取得户口的时间有关。如果你的时长不够,也无法安置落户。

有战友会说,既然《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说,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照顾家庭生活、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的原则确定,照顾家庭生活是排第一位的。既然如此为什么在到军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落实中,还会设置这么多的附加条款和条件,这不是和易地安置的初衷不一致吗?直接简单简化岂不是更好?

其实,之所以各省市会设置这些关于配偶常住户口的附加规定,其实还是有自己的苦衷的。

一方面,各省市情况不同,安置环境也不一样。如果无差别安置落实,只要有户口就能落实,势必造成安置中的盲动和轻易选择。这对于安置工作来说,有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退役军人的合理流动和分配。

另一方面,如果仅以是否有户口作为唯一标准,势必降低了安置标准,造成一些其它问题发生。比如之前的退役前突击调动或者买房落户,或者“真安置、假结婚”等现象。

最后,设置附加规定的目的,还是一种引导和保护:引导大家合理选择早做准备,保护那些回原籍安置的退役军人的权益。而且,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差异化的规定和落实,也有利于调动各省市的积极性,促进退役安置的科学发展。

归纳起来,就是工作需要、形势需要,大多数退役军人也需要。虽然看起来门槛高了让一部分战友遇到麻烦,但是长久来看是有利的,自然也会坚持下去。

既然如此,剑客觉得我们没必要较真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而是要把眼光放长远,落在做好准备、科学选择上。

剑客建议,一是决定易地安置前,一定要和当地安置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己不走错、走偏。

另一方面,是根据规定及早做准备,而不是临时抱佛脚。

最后,选择安置地一定要多做调查而不是盲动。

很多时候,家乡还是最好的安置地。

0 阅读: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