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但维权也要讲诚信。在上海一家生鲜超市里,上演了一出“咸鸭蛋维权记”。一位顾客发现超市销售过期咸鸭蛋后,不动声色地在两天内分46次购买了46枚过期咸鸭蛋,每次都要求单独刷卡开具小票。最后,他以每次交易1000元为由,要求超市赔偿4.6万元。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维权案件,却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
法律故事“你们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必须赔偿!”顾客张明拿着一叠小票走进超市。
超市老板李强一脸疑惑:“小兄弟,怎么回事啊?”
“这咸鸭蛋都过期了,你看看日期。”张明从购物袋里掏出一枚咸鸭蛋。
李强仔细看了看包装上的日期,确实过期两天了。他连忙赔笑道:“不好意思啊,可能是工作疏忽。你买了多少个?我给你退钱。”
张明冷笑一声:“退钱就完事了?这可是过期食品,你们必须赔偿!”
张明第一次在这家超市买了6枚咸鸭蛋,回家发现过期一天。他没有立即去找超市理论,而是第二天又来到超市,将剩下的40枚咸鸭蛋全部买走。不仅如此,他还刻意将46枚咸鸭蛋分46次购买,每次只买一枚,都要求收银员单独刷卡、开具小票。
“根据《食品安全法》,销售过期食品应当十倍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我这里有46张小票,就是46次交易,你们得赔我4.6万元!”张明摊开一叠小票,振振有词。
李强听完顿时火冒三丈:“你这分明是来讹钱的!明知道过期还买这么多,还非要分开买,这不是故意的吗?”
“我按照法律程序维权,怎么就是讹钱了?你们违法在先,现在还倒打一耙?”
“这样吧,46枚咸鸭蛋总共101.2元,我按十倍赔偿,给你1012元。”李强提出和解方案。
张明断然拒绝:“不行!必须按46次交易来算!”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解,但最终以失败告终。张明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法庭。
客观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一是消费者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的行为是否应当获得法律支持;二是将一次性购买的商品分成多次结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交易。
《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赔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虽然有维权的权利,但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谋取不当利益。
法院认为,张明在发现咸鸭蛋过期后不是立即投诉或要求赔偿,而是选择继续购买更多过期食品,并刻意将购买行为分散为多次,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交易常识和诚信原则。虽然购买46枚咸鸭蛋的数量本身并无不合理之处,但将其分成46次结账的做法显然是为了获取更多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维权主张不应被完全否定,但赔偿数额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最终,法院判决:将张明的46次购买行为认定为一次交易,按照实际支付金额101.2元的十倍即1012元进行赔偿。这个判决既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防止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维权需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违背诚信原则。同时,经营者也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日常管理,避免销售过期食品。只有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才能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