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解除导致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而就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请求损害赔偿或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在此,需特别关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乃是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理由之一。然而,世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存在诸多差异。
简言之,不可抗力系大陆法系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不可抗力被视为一项法定原则,即便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亦可自动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调整;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不可抗力并非法定原则,仅为合同双方的一种约定,若发生阻碍合同履行的意外事件,若合同中无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则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落空”或“履行不能”制度寻求救济。
此外,在国际贸易领域,鉴于国外交易主体的强势或有利地位,许多出海合同中的合同终止/解除条款启动可能极为便捷,部分合同甚至约定国外厂商可随时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等事项未作明确规定。此类约定对中国厂商颇为不利,我国众多中小型企业在接单过程中,需要充分评估上述条款的风险,不然前期投入巨大,后期却遭遇毁约,就会引发严重亏损的经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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