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停车闹纠纷,车辆损坏谁来赔?

律驰驾道 2024-09-12 15:21:01

大学校园内,停车管理是维护校园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停车管理措施与车主权益发生冲突时,便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事故经过

某天上午9时左右,赵女士驾驶其小轿车去大学校园办事。当车辆行驶至宿舍楼下时,因未看见路边有禁停标识,加之该区域经常有车辆停放,赵女士遂将轿车停放在楼下,随后下车处理事务。

当晚22时左右,赵女士准备驾车离开,发现车窗上贴有落款为大学保卫处的《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警告书》,该警告书载明“__号车: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违法停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处已摄像取证,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由于周围环境树木茂密,光线十分昏暗,赵女士未能察觉到车辆的左前轮已被锁具锁住。当她启动车辆时,锁具与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了车漆刮伤和保险杠变形。赵女士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大学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当日18时42分赵女士来到车辆停放处,发现车窗玻璃上张贴了《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警告书》,遂将该警告书撕下带走,但并未将车辆驶离禁停区域。19时26分,物业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仍未驶离,再次在该车辆的主驾驶室车窗玻璃上张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警告书》,同时在该车辆左前轮上锁。

晚上22时,赵女士准备驾车离开校园,但是对于贴在车窗上的《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警告书》未予理会,在启动车辆后导致车漆刮伤和保险杠变形。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给原告赵女士停放的车辆左前轮上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问题的认定涉及对原告赵女士停车行为的认定和被告物业公司锁车行为的认定两个方面。

首先,赵女士作为驾驶人,未能遵守校园内的交通规则,违规停车在先,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物业在执行锁车措施时,已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告知,尽到了管理职责,物业公司的处理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进一步指出,赵女士在发现警告书后未采取适当措施,且在未检查车辆是否具备驾驶条件的情况下强行驾驶,导致车辆损坏,这一损害后果应由赵女士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女士负担。

律驰驾道观点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赵女士的停车行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和锁车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车辆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的关键。

二、赵女士的过错分析

赵女士作为驾驶人,在校园内停车时未能遵守校方的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这是其过错之一。此外,在收到第一次《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警告书》后,赵女士并未及时将车辆驶离,而是选择继续停放,这进一步体现了其过错。更为关键的是,赵女士在准备驾车离开时,未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在光线昏暗的环境下,未能发现车辆已被上锁,强行启动导致车辆损坏,这是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

三、物业公司的行为分析

物业公司作为校园停车的管理方,在发现赵女士违规停车后,采取了张贴警告书和锁车的措施。从管理职责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的行为符合职责要求。特别是,物业公司在锁车前已经进行了两次告知(第一次张贴警告书,第二次再次张贴并锁车),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构成对赵女士的侵权。

综上所述,一般侵权是基于过错致人损害并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需要同时符合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等要件。因此在日常出行时,我们应时刻注意自身行为,避免侵害他人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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