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诉自媒体商业诋毁一审获赔201万两者之间有无竞争关系?

法苑读库 2024-09-01 14:13:39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六零公司”)等原告,诉自媒体“市值风云”商业诋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方连续十日发布澄清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1万元。

8月30日,“市值风云”孙董告诉“法度law”,将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为三六零公司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北京韬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韬联公司”)、深圳市吾股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吾股公司”,二者均为“市值风云”运营公司)及韬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峰。

2023年,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离婚,并就股份分割等事宜作出相关安排。“市值风云”发布“技术性离婚,这可是官方定性”“假离婚?真减持?”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互联网领域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和网络安全产品设计、开发、运营。被告运营的“市值风云”主要从事财经分析、信息资讯服务,对时下资本市场热门事件及上市公司公开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双方的主营业务虽不相同,但考虑到被诉行为可能影响原告的商誉并削弱其竞争优势,并因此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故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关于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认为,“市值风云”对周鸿祎离婚、股权分配事宜进行恶意解读、炒作,煽动股民与原告的对立抵触情绪,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蹭AI概念炒股价”“原告利用诉讼打击合法监督”等言论使公众对原告品牌产生负面认知和评价。

一审法院称,被告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市值风云”相关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既直接指向周鸿祎个人,亦是对原告商业声誉和品牌价值的贬损,故被诉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宋竟一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宋竟一律师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指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

宋竟一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对竞争关系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双方的竞争关系、被诉行为的性质等,为类似的商业诋毁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对自媒体行业具有警示作用。无论是企业还是自媒体等其他市场主体,都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这有助于规范自媒体行业的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已有企业诉自媒体的案例出现。

2023年10月,“法度law”曾举办“法度下午茶”,邀请知名律师、记者以北京星球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星球侠公司”)与三六零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为例,研讨媒体和报道对象会不会构成实质竞争关系。

该案例中,星球侠公司因发布文章《我最害怕的那个人也要造车了》,内容涉及360、哪吒汽车、周鸿祎,被三六零公司诉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言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彼时,有律师表示,该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有一定的法学依据。但也有律师、学者认为,此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值得商榷。

吕博雄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除经营同类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经营者外,彼此之间在交易机会和消费对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长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中的竞争对手。”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吕博雄律师看来,该解释过于广义,“照此说法,媒体可能和所有的被监督对象成为竞争对手。”

熊文聪副教授解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熊文聪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对同一事实的评价结果应当是一致的,不能说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就是架空了侵权法。另外,媒体和被评论对象当然不构成竞争关系,所以就更不能适用反法。并且反法是没有对公众人物名誉权进行限缩的平衡机制的。”

熊文聪副教授表示,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是指两个经营者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存在直接的、此消彼长的利益、资源和优势地位的争夺、牵制和对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明确限定了“商业诋毁”行为必须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进一步强调了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是一个不容忽略的法定要件。

而一般来说,作为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者,媒体宣传报道及评论的对象,通常是一个公共事件,可以是任何一个行业,例如主营业务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安全服务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显然与从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互联网媒体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熊文聪副教授提到,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泛化,其不仅要看原告的主营业务是否与被告的主营业务存在高度重合度,还要看被诉行为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原告的主营业务,且被告的主营业务因此获利。

“市场竞争生态是丰富多样的,并不都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一家媒体因报道、评论某热点事件,确实会给自己带来流量和广告收益,而被报道、被评论的对象也可能因媒体报导评论,相关信息被消费者及公众知晓而产生损失,但不能说媒体的流量和广告收益就是从被评论对象的客户及经济损失转移过来的,否则,就会得出任何一家媒体同全世界任何一个行业皆存在竞争关系的结论,显然,该结论是站不住脚的。”熊文聪说。

来源:法度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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