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当为母?一千多年前的母权争夺战

悠然修 2025-03-28 04:18:20

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原散骑侍郎贺乔遗孀于氏,为夺回原继子的母亲身份上表陈情,要求朝廷诸公答复其“不解六条和所疑十事”。这场一千多年前的母权争夺战,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于氏和其丈夫贺乔虽然生活和谐,但婚后多年一直无子。贺乔的胞兄贺群担心弟弟绝嗣,也同情弟妇的不幸。和母亲商议后,一边为弟弟纳妾,一边将妻子陶氏刚生下的嫡三子贺辉过继给贺乔。

不幸的是贺辉出生百日后夭亡,其后贺群又将陶氏生下的四子贺率过继于贺乔。贺率周岁后,贺乔的妾张氏为其生下一子贺纂。只是到贺率六岁时贺群病逝,原本平静的家族也开始生起波澜。

为了家庭内部和睦,贺群在世时不允许家中之人议论贺率的出身,也不允许自己妻子陶氏亲近贺率。当其亡故后,被压抑数年的陶氏一边找各种机会告知贺率,自己才是其生母。一边在家族里制造舆论,贺率应当归宗本生。

作为一个母亲,孩子一出生就被夺走送人,而且近在眼前也不能相认。其中的煎熬和痛苦以及认回亲子的意愿,是可想而知。除此之外,对于过继后又生亲子,古代常规的做法也是让过继子归宗。

所以陶氏的言行,在贺家内被普遍支持。在这种氛围下长大的贺率,一方面自嫌过继子身份,一方面也觉得不归宗也赢不过弟弟。咸和四年贺乔病重,贺率主动提出了归宗的想法,不过其嫡母于氏不同意。

于氏不同意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贺率已过继二十多年,于氏在他身上投入很多感情,这不是能轻易舍弃的。二是于氏无子,如果这个继子返宗,她日后就要仰庶子和小妾的鼻息度日了。

但让于氏愤懑的是,她的丈夫贺乔虽未明确表态,但想让贺率归宗,“吾母兄平生之日所共议也,陌上游谈之士,遽能深明礼情?当与公私共论正之”。贺乔的默许让贺率归宗之事再无阻碍,当年贺率即返回本生家居住。

贺乔病故后,不甘心的于氏想再争取一次,遂上表朝廷要求重议贺率归宗之事。于氏也明白自己的要求不怎么占理,所以她选择了一个更为强势的方法,质疑当时的伦常礼法,即六不解和十所疑。

于氏的前三不解来自于《仪礼·丧服》。

她认为贺率是在贺乔生前过继的,而礼制中的“为人后”是人死后才过继的主丧者。另外依据礼制的解释和规定,“后”乃大宗之意,即只有大宗才可以立后,而她的丈夫属于小宗,严格来说没有过继立后的资格。

所以于氏认为贺率的身份当为“养子”,进而她又提出了后三不解。

“黄鸡生卵,乌鸡伏(孵)之,但知为乌鸡之子,不知为黄鸡之儿”,于氏借用这个谚语来说明“养恩”大于“生恩”。换句话说对于贺率,自己的养育之恩,比陶氏的生育之恩更重。

礼法允许“为人后”的目的是保全家族大义(祭祀和宗祧),所以因“为人后”而生成的母子之情,不如因多年亲养而来的感情。于氏还以当时已不少见的重复立后来佐证,为了家族爵位和财产,父(母)子关系可以反复变更,这样的不义之举都要被保障,自己和贺率之间的养育恩情又为什么要被割断呢?

于氏提出“六不解”,实际是想表达一个全新的观念,“养子”不是“为人后”(嗣子),而且养恩重于生恩。所以贺率是过继做自己的“养子”,而不应当被视为“为人后”。所以既便自己的丈夫已有亲子(贺纂),自己(包括亡夫)和贺率之间的关系也不应当被断绝。

随后于氏又用“十所疑”,来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

第一疑,于氏借用《论语》和《诗经》里对养恩、生恩的描述,表示先贤并未说过生恩大于养恩。所以贺率虽为陶氏所生,但不能为报答生恩,而舍弃自己对他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恩。

夫人道之亲,父子、兄弟、夫妻皆一体也。其义,父子首足也,兄弟四体也,夫妻判合也。夫惟一体之亲,故曰兄弟之子犹己子,故以相宗也。今更以一体之亲,拟族人之疏,长养之实,比出后之名。此妾二疑也。

《通典·卷六十九》

第二疑,于氏认为自己和贺率的关系,不仅有多年的养育之恩,还有“兄弟之子犹己子”。这种厚重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用“为人后”来类比。因为以立嗣为目的的“为人后”,可以选择血缘、关系疏远的旁支族人。

这一疑明显强词夺理,因为过继选择原则本就要求先立血缘关系更近的族人。当然也可能是笔者对原文理解有误,请各抒己见。

第三疑,于氏认为贺率当初是奉生父贺群之命过继,现在贺群死了,陶氏和贺率就可以不顾夫命、父命?

这一疑其实是于氏最重要的论据,因为贺率的嗣父(贺乔)确实没有明确表态让贺率归宗,贺率作为儿子是无权在变更父(母)子关系上做决定的。

第四疑和第九疑,于氏列了六个实例。

其一,诸葛亮由于无子,过继其兄诸葛瑾的儿子诸葛乔。有亲子诸葛瞻后,诸葛亮不仅未让诸葛乔归宗,也没改变诸葛乔嫡长子的身份。这个实例不仅跟于氏情况相仿,也是于氏的最终目的,她想留下贺率并继承家业。

这个实例看着很像那么回事儿,但让诸葛乔过继的,以及其后决定不让诸葛乔归宗的,都是诸葛乔的“父”。此例并不能证明作为妻的于氏,有同样的权力。

其二,卫桓公本为妾室(戴妫)所生,后被庄公嫡妻庄姜收养长大,其后也未归宗。于氏认庄姜能因共同的丈夫得妾室之子,那么她也可以因共同的公公得夫兄之子。(笔者不明白于氏举这个例子以及相关说辞的用意,还请读者赐教)

其三,汉武时有“甲”拾弃儿“乙”养大,后乙犯罪甲匿之。虽非亲生、非同姓,但董仲舒依然认定二人为父子,故依父为子隐可免甲之罪。于氏的意思是,连异姓都能因相养被确认为父子,她和贺率之间的母子关系凭什么不被认可?

其四,某“甲”将儿子“乙”送予“丙”,乙被丙养大后,甲称自己乃乙之父,乙怒而杖之。甲到官府状告儿子殴打父亲,董仲舒认为甲未养乙,所以父子关系早已断绝,不当依父子律来判罚。于氏举这个例子的用意就很明显了,陶氏一天都没有养过贺率,凭什么做他母亲?

其五,是东汉秦嘉绝嗣而亡,其妻徐淑乞子而养。徐淑病亡后,养子归本生。但朝廷依旧将其录于徐淑名下,并命其还继秦氏之祀。

其六,三国时期吴国名士周逸,他本为左氏子,抱养他的周氏后又生亲子。面对时人嘲讽,周逸至死不归宗复本姓,以报养育之恩。

和之前诸葛亮的例子差不多,这些判决案例最多只能证明养育之恩被前朝、前人重视。可以用它们来劝说贺率、贺家族人放弃归宗之念,但不能说明继子不能归宗,更不能说明“妻”有权决定继子去留。

在第十疑中,于氏从《仪礼·丧服》中抽取规定,通过对比论证自己的观点。

子为父母服丧时,如果子为继子,父母为本生父母,则子必须降服。父母为子服丧时,不论子是亲生还是过继,父母丧礼规制不变。于氏想以此证明,古贤认为养恩大于生恩。笔者觉得这更说明,父亲地位重于子女。

综上可以看出,于氏虽然列出了很多理由,但大多都有些牵强附会。但即便如此,其“强大”的立论,还是迫使朝廷摆出了大架势。晋成帝令太常博士杜瑗、廷尉陈序、尚书张闿、丹阳尹等臣会同各部司意见,共议此案。

杜瑗比较同情于氏,他虽然拿不出什么理论依据,但帮于氏找了个更出名的事例“赵氏孤儿”。战国时期,赵国程婴死后,虽然赵武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但赵武为程婴服齐哀三年(父卒子为母所服之礼),以报答程婴养育之恩。

陈序的想法很简单,不扯有的没的,就依朝廷律文。“养人子男,后自有子男,及阉人非亲者,皆别为户”,所以条文一套,就算是贺率不想归宗也得走人,“按乔自有子纂,率应别为户”。

尚书张闿颇为反对于氏的观点。

这位专业搞礼法的,直接就指出了于氏的理论硬伤,“养子”和“为人后”原本就不分,“云'乞养人子而不以为后',见於何经”。然后又挑明了于氏的手法,不过是为了自身目的,通过自行定义来胡搅蛮缠,“故欲因今世乞子之名,而博引非类之物为喻”。

丹阳尹附议了张闿的观点,对于这类问题他两人的看法很简单,以“父”为本位,无子则为其继嗣,有子则嗣子归宗。“子”和“母”其实都是实现、延续父权的工具,所谓的生恩、养恩其实都不重要。

最终于氏败诉,贺率归宗。但笔者觉得重点不是于氏有没有道理,而是在礼法高于律法、男尊女卑的古代,于氏这名女子不仅敢、而且可以挑战朝廷的礼法制度,这才是这个故事神奇的地方。

备注:本文相关史料出自《通典 · 卷六十九》中的《养兄弟子为后后自生子议》

1 阅读: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