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被前婆婆追讨房租和物业费,法院判:不用付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11-21 19:55:47

儿子与儿媳离婚之后,前婆婆拿着儿子婚前与自己签下的《租房协议》,要求前儿媳支付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共计7万多元。双方诉上法庭,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个协议于理不合,不算数!

根据原告高某提供的证据,她于2018年3月和儿子小张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约定将一套房产出租给儿子,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3000元,半年一交,小张负责居住期间的水、电、物业、供暖费等费用。当年9月,小张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开始分居,孙女士搬离了这套房子。之后,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经法院查实,在此期间,这套房子的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原告高某实际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高某虽然和儿子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小张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半年交付租金,且一直由高某支付涉案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这种行为特征与《租房协议》约定不符,也不符合房屋租赁的通常特征。

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符合正常风俗,这份《租房协议》签订于小张和孙女士登记结婚前,但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也并未按照《租房协议》相关表述按期支付租金,现在要求前儿媳支付租金、物业费、供暖费,有悖常理。结合原告与小张系母子关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是真正的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当属无效,孙女士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个基础是“意思表示真实”。实践中,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结合民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各交易主体是否有履行协议的真意、协议条款的合理性等因素,对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审查。

本案中,小张与孙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符合父母为子女提供住房的地区风俗习惯,小张与孙女士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行为,应视为高某对子女的帮扶。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协议无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认定该租房协议无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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