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个名为“员工问候上司‘全家’被开除,法院竟判员工赢了?”的标题消息引起了小编的注意。
据悉,上海的某家公司因提成制度的改变,引起了一场员工颜某到HR部门闹事,继而被开除的闹剧。该公司原本的提成比例:员工按照每月税前销售额的1.1%进行提成,提成制度更改后,税前营业额30万以下为1%,30-40万为1.2%,40万以上1.4%提成。
然而,多劳多得的制度出发点在颜某看来却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他跑到HR部门大肆闹事,并对HR总监从外形到祖宗18代都进行了问候,“死胖子”、”狗腿子“不堪入耳。凡有闹事,必有围观,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氛围,于是公司在事件后作出了开除颜某的决定。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6.3.15条规定:打架斗殴、暴力侵害、性骚扰、造谣诬陷、煽动闹事等扰乱公司正常秩序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只要是闹事的员工,肯定也是不好惹的主儿,颜某前脚迈出公司大门,后脚就把公司给告了。重点来了,法院认为解除颜某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了颜某的诉讼请求,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按照2N的标准支付颜某赔偿金合计88,047.54元(14,674.59×3个月×2倍)。
一吐为快A:HR总监不仅白挨了一顿骂,公司还损失了一笔钱,赔了夫人又折兵。
B:真惨,公司举证了吗,这闹事肯定好多人看到了!
且不说这则新闻的真实性,其中公司因其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败诉,正好体现了事实证据对于诉讼的重要性。
诉讼的“举证难”也是当前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抱怨较多的问题之一。特别地,在维权诉讼中因难以获得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效力、维权不力、维权失利乃至败诉的事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证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存证的安全性等因素也对证据的获取和证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A:证据缺乏依据?
B:利害关系会影响到证明能力的大小,法官在判案会考虑到吧。
权利人在取证、固定证据时由于专业能力不足,保存提交的证据往往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诸多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这样的证据不但无法证明自己的指控,有时还会被对方拿来作为反击的道具,这样看来,法院支持颜某的诉求也不无道理。
当事人可以利用公证云APP对已经存在的或者正在产生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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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纠纷,做好事前防范,及时取证,才是胜诉的关键。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往往是在司法程序中才会有取证公证的需求。该公司倘若平时有利用公证云进行存证、取证的习惯,那么面临纠纷时,就能临危不乱地利用公证云进行证据固定,即保障及时保全关键事件,又保障了证据的有效性,在诉讼时就可以获得证据支撑和法律支持,占据主动地位,打败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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