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东南湖大路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
征收补偿方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东南湖大路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
征收补偿方案
经征求意见,现将东南湖大路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4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吉政土字(02)〔2023〕014号)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南湖大路工程二道区部分(详见《东南湖大路工程道路规划条件图》)
二、征收主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2户;无证房屋约8处。
六、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七、有证房屋的认定依据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执照的;
(三)取得宅基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以上情况需要在相关部门调档或司法鉴定,并与房屋实际 情况核实,真实有效的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评估补偿;证档不符的情况,以底档为准。
八、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室内装修补偿金额,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搬迁补偿按300元/户的标准执行。
1、选择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
(2)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 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 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的以上(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3)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 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4)面积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础上,另行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2、选择产权调换
(1)户型设置。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共设置4个标准户型,分别是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2)产权调换地点。英俊幸福里小区。
(3)选房安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进行调 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 价值,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 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 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时间先后公开排序(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同面积户型房源中依次自主选择。
3、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10元/平方米执行。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也可在回迁房屋安置时一并结算),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发放,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照1个月发放。
(3)房屋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非被征收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不足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超过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
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4、住改商房屋一次性经济补助
有证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助(无证房屋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住改商一次性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二)其他房屋等附着物补偿
1.地上无证房屋等附着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评估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供电变压器,按1000元/KVA 给予补偿;高压线路距离长的,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无变压器的动力电,按15000元给予补偿(必须有与供电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且经查档核实无误)。
3.坟墓迁移,单坟3000元/座,双坟5000元/座。
4.已取得工商营业手续且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内物资和设备搬迁补偿金额,由委托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其它
1. 对于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2.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4.被征收人已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 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九、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价值评估时点
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2023年5月16日)。
(二)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三)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拟签约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一、拟搬迁期限
以通知为准。
十二、奖励政策
以下征收奖励须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 约”为前置条件,逾期或拒绝签约的被征收单位及个人,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任何征收奖励。
(一)住宅院落补偿奖励方式
以土地使用证或城建批件为院落单位,院落内其他附着物 补偿(包括除有证住宅房屋及认定为参照有证住宅补偿的房屋 之外的无证房屋、偏厦、硬化路面、院墙、阳光棚、水井、厕所、苗木、大棚、温室、变压器、动力电等其他生产、生活设备设施,及院落周边相关联的所有附着物),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且仅可以选择本项两种奖励方式中的一种;如遇特殊情况或难以界定的问题,以二道区征收工作专题会议决策为准。
1. 选择包院奖励:不进行评估补偿,按35万元/院给予货币奖励。
2. 选择评估补偿:给予附着物评估总价值10%的货币奖励。
(二)有证住宅房屋奖励
1.签约奖励:按有证住宅房屋奖励给被征收人3万元;
2.组块奖励:在签约期限内,每个组块内的全体被征收人完成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按有证住宅房屋奖励给组块内被征收人2万元(被征收人存在特殊疑难问题需要经过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不影响组块搬迁奖励的条件达成)。
3.产权调换增加受益面积奖励:有证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 换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按照产权调换标准户型选择以下增加受益面积奖励。
(1)原房屋认定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可自然上靠至54平方米,在此基础上还可选择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的受益面积;原房屋认定面积大于等于54平方米的,可选择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的受益面积。
(2)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户型时,需按照本方案设置的四个标准户型进行选择(60平方米、75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
(3)增加面积款,原房屋认定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自然上靠和受益面积部分,均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交纳;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最大受益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十三、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场办公电话:177 4349 7507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来源丨吉和网综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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