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立法强度的加大、普法教育的推进,大多数公民的素质都得到了普遍提高,社会上的偷窃事件已经有了减少。
然而却始终阻止不了一部分道德能力低下、无视律法的人。总有那么一些人妄图钻法律的空子,想要不劳而获。
2020年就曾发生过一个让人十分匪夷所思的偷窃案。
连续三晚被盗玉米上千斤,这是如何做到的?这件事值得我们来进一步挖掘。
«——【·案情回顾·】——»
消失的玉米
故事发生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当地一位农户朱某,发现家中晾晒的玉米不见了。
农民种植庄稼不易,从播种开始,施肥、打药、浇水等等,都需要有人照料,辛勤耕耘一番之后才能得以收获玉米。
玉米水分含量高,摘下后不易储存,若是运气不好碰上阴雨连绵,更是容易催生霉变。
为了能最大程度的延长玉米的保存期限,并保证玉米的质量,农民都会及时把新鲜的玉米打成玉米粒。
脱粒之后,再把玉米粒拿到通风且空阔的地方,铺开晾晒,这样既便于长时间储存,又能减少占用空间。
晾晒的玉米一般不会有人专门看管,毕竟不算是贵重物品,也值不了多少钱。
哪里会想到竟然还有人偷玉米的?
但是就在2020年一个秋收季节,这个不可思议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当地一位农户朱某,如往年一般,从地里收回新鲜的玉米后,趁着天气正好,赶紧把玉米打成了玉米粒,放在家门口的空地上进行晾晒。
然而没过几天,他便发现家里晾晒的玉米不见了。
每天晚上都会有玉米消失,只留下一片被扒拉的痕迹,这一定是有人偷走了他的玉米。
这些被偷走的玉米粒加在一起已不是小数目,至少有上千斤,朱某慌了。
10月1日凌晨,朱某再一次发现玉米被偷,当即给当地警方打去了电话。
泗洪警方收到报案电话后立即来到了现场勘察。
晾晒玉米的场地上,一侧还是完好的,地上铺满了晾晒均匀的玉米粒,而另一侧却显得颇为狼藉,到处都是双手扒拉的印迹。
初步推测嫌疑人是用双手实施的偷窃,并没有使用其他作案工具。
至于偷窃人是谁,他是如何运输的,被盗的赃物又是如何处理,泗洪警方开始了进一步的调查。
嫌疑人归案
自从接到报案电话之后,当地民警便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查活动。
通过调查现场痕迹,推测嫌疑人作案路径,同时调取周边公众视频,观察来往路人及车辆,再是走访附近居民区,进行重点问话等等。
在经过多番取证之后,泗洪警方终于掌握到了一定的线索及证据,锁定了一名重大嫌疑人刘某。
为成功抓获嫌疑人,民警们来到城区刘某所居住的一个小区内进行蹲点守候。
10月12日下午,经过长时间的蹲守,警方终于将刘某抓获。对于偷玉米的案子,刘某供认不讳。
这段时间正值农忙,很多农民都会将家里收获的玉米打成玉米粒,晒在外面。
据刘某交代,他正是在路边看到了许多晾晒的玉米,才动起了歪心思。又见无人看管,想要贪便宜、不劳而获的念头开始冲上了脑门,便想着打这些玉米的主意,最终实施犯罪。
由于身边没有合适的工具,刘某就用他的双手一捧一捧的偷拿玉米粒。
就如蚂蚁移山般,一趟趟的来回跑,一次次的偷拿玉米,总计数量竟然达到了1200余斤。
连续三天夜里,刘某都会趁着天黑开车过来偷拿玉米粒。
双手一捧大约能拿0.5斤,这样算下来刘某得跑2400趟,才能偷完这些玉米。
在偷回玉米后,刘某会将这些玉米粒带到集市上全部卖出,合计共卖了1200元人民币。
至此,偷玉米案件终于水落石出。
三、法律的制裁
刘某在被抓获归案后,卖玉米粒所得的1200元赃款也已被警方追回,并交还给了玉米粒的主人朱某。
此外,刘某最终也被泗洪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据民警介绍,这已经并不是刘某第一次犯偷窃案了,很早之前他就有过案底,曾因多次盗窃家禽家畜被判入狱。
没想到,刘某贼性不改,再次行偷窃之事,性质极为恶劣。
也许,刘某觉得没有使用工具,每次拿的数量也不多,就不会构成犯罪。
他用双手捧着玉米粒走,就算是被发现了也顶多就是被教育几句,不能拿他怎么样,以此便可以逃脱法律的责罚。
虽说他每次拿的数量都很少,但是因为偷窃次数多,集腋成裘,聚沙成塔,被偷走的玉米粒最后竟然多达1200斤,这属实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了。
难以想象,刘某得有多么努力才能搬走这么多的玉米粒。
但凡刘某能把这份心思用在正道上,哪怕就去做一个正正经经的搬运工,凭借着他的耐心和毅力,所挣的钱也定不会少。
而刘某没有,他非但不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反而盗取他人财物。
还妄想钻法律的空子,实在可恨。
要知道,做恶事之人,终将被法律制裁。
«——【·以案释法·】——»
一、刘某触犯了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是采用一些不易被人发觉的方式方法,秘密将他人或者公共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即可构成盗窃罪。刘某连续三晚行窃,偷取玉米,很明显,已经构成了盗窃。
这里提到的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偷窃财物金额达500至2000元的,可视为较大金额,具体起点由各地方的政府自行评判。二是多次盗窃,一般而言,在1年内行盗窃之事达3次以上,就会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而未被处理,数额应当累加,最终刘某偷得玉米总计获利1200元,已经属于较大金额范畴。
从这两个维度来看,刘某的所做作为都已做实了盗窃罪。
法律的严谨让所有想要钻空子的人都无所遁形,即使是小偷小摸也不可逃避。
二、造成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偷窃可以算得上是较为古老的一种不良行径,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觉世名言》中提到,小偷是搅世的魔头,把一座清平世界,弄得鬼怕神愁。可见,从古至今,偷窃行为都是极为可耻的。
对于个人来说,偷窃直接损害了被侵害公民的财物利益;对于国家社会而言,偷窃会严重影响社区治安,降低人民幸福指数等等。
本案中刘某偷窃他人私有财物,造成农户朱某财物损失,也使得其他农户心绪不宁,惶恐不安;为此还占用了一部分警力资源,增加治安成本;同时也使当地出现负面舆情,不利于建设美丽和谐社会。
刘某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例。
我们应当相信只有自己付出过汗水,才能收获回报,贪小便宜实不可举。
希望刘某可以改掉偷窃的恶行,他偷东西尚能做到如此有恒心有毅力,那么为何不能将这些能力转化到劳动之中呢。
«——【·结语·】——»
每个人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都有自由行动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集体和社会的权利为前提的。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做错事之后承担法律责任、接受道德指责。
因此,更应该规束自我行径。
脚踏实地,培养自力更生的能力,通过勤劳致富。顶天立地的做人,堂堂正正的挣钱。
苏北的都是安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