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值班备勤期间发生意外,判决不符合工伤认定

风露青蝉 2024-09-23 00:23:26

这是一份2024年9月9号公布的判决书,辅警值班备勤期间发生意外,不认定工伤。

龙某某是原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分局辅警,是第三某某公司劳务派遣到分局工作,派遣至公安盘龙分局东华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工作内容是岗亭值守,时间为晚上20点至早上8点。

2023年4月2日,突然晕倒十分钟,医院出诊时间为当天下午4点12分,到达时间为当天下午4点22分。

2023年4月3日下午6点20分左右龙某某被同事发现仰卧在三楼备勤室,呼喊了20分钟没有反应,医院出诊时间为当天下午6点21分,到达时间为当天下午6点30分,医生到达现场发现已经发生意外。经司法鉴定为:主动脉夹层破裂至心脏压塞引发循环功能衰竭导致。

2023年8月22日盘龙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龙某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认定原因:

1:工作时间为固定的晚上20点至8点,被发现的时间是下午6点点20左右,并非在固定的工作时间内。

2:平时的经常居住地亦在备勤室,其下班期间在备勤室休息,备勤室兼具休息场所及准备勤务的双重特性,备勤时可以在辖区内自由活动。

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认定:辅警龙某某在岗亭值守下班后,在派出所辖区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如有紧急情况在合理时间内返回派出所即可,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公安盘龙分局所称的备勤,该备勤也不同于值班,备勤室兼具龙某某个人休息场所之功能,不能得出只要在备勤室就是备勤的结论。

总结就是,值班备勤期间,只要是这个备勤可以自由活动,并未受到自由活动限制,有事及时返回单位的情况下,就不属于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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