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通告〔2024〕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型煤(含洁净型煤)。
(二)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
(一)《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中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全部划为禁燃区。
中心城区范围:北至彭家湾乡向阳路,东至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凤台村,南至震雷山街道办事处双桥村与京广高铁交界处,西至南湾管理区谭庙村,面积361.08平方公里。
(二)以后凡纳入中心城区规划的,在纳入之时即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及环保达标的工业企业除外)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通告〔2016〕2号)同时废止。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30日
来源:信阳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