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四川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后我真的被震惊了!原来违法可以不需要成本的!是0成本的!关键这0成本违法本身还是合法的!下面看看第一例:“妃子笑荔枝1604盒,共计4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进行了召回,截至目前未有退回情况“。"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关键是这还是依据法律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
对此我特意去查了法律条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
法律条文明文的确是有规定可以免于处罚!
再看第二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
山姆会员店销售的2批次铁棍山药经复检机构检验后,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农药残留,免于处罚!

第三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2号)
销售的1批次鲜切小菠萝,含有防腐剂和甜蜜素,“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四例:

草鱼农药残留,“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网店销售的7个批次产品有问题,“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几乎等于没处罚!
第五例: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六例:

保健食品防腐剂不符合国家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七例:

泡椒添加色素,“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一共15例另外8例进行了罚款,最高的罚了11500元,最低的罚了500元!这违法成本真的低,难怪食品安全法律红线老被触碰!这违法成本可以低至0!
这法律尊严
这食品安全
怎么维护哦!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我怎么感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这个《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与这个《食品安全法》第124条不符合,一个轻至免于处罚,一个处罚没收和罚款。
有懂法律的吗?
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不是超过部门法吗?
相抵触的以人大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