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处罚决定书

在邓州全纪 2024-06-08 22: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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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5-10信息来源:邓州市司法局

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邓)城罚决字〔2024〕第15号

☑个人姓名: 郑云涛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30XXXXXXXXXXXX

住址: 河南省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XXX号

本机关于2024年 4 月 7 日对 郑云涛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文化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东50米处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共修剪三棵。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规时间、地点和违规事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单位)擅自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3棵树木,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对树木造成危害。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危害的。处罚基准:处以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南邓州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00000003256861XXXX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邓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6日

编辑:邓州全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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