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昌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一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对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一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通报
洪建安专委〔2024〕49号
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参建单位:
根据应急部门通报,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一期)安全生产事故已结案,依据《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1·2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湖政字〔2024〕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一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情况。2024年1月21日18时55分许,南昌市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一期)青山湖大道与丹霞路交叉口作业现场,工人进行吊装污水管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相关主体。建设单位:南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某伟;委托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鲍某亮;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刚。劳务分包单位: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欢;委托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明;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胡某平。监理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灵;委托的项目监理主要负责人:吴某;项目现场总监代表,现场监理负责人:余某良。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根据《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南昌青山湖污水厂治理片区污水系统整治工程“1·2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湖政字〔2024〕5号)文件精神,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如下: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
1.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按照公司起重吊装专项作业方案组织污水管吊装作业,对监理方下达深基坑支护不到位停工指令后,仍心存侥幸,冒险作业;且未认真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操作规程,致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导致事发。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2.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劳务分包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超越《合同》约定职责组织深基坑污水管道安装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作业人员不具备污水管安装能力,且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员工违章指挥,违规吊装作业无人制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3.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督促指导施工方加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有力,对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等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南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对项目施工方、劳务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督促施工方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施工方、劳务方污水管吊装作业活动监督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
1.鲍某亮,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污水整治一期项目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公司未按污水管吊装作业方案施工的隐患检查、消除不力,且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2.张某刚,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兼生产经理,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消除基坑支护隐患,且对违章指挥、违规冒险作业行为未予以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陈某明,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该项目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违规实施污水管吊装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胡某平,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不具备管道安装相关施工资质,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使用挖机采用单点吊的方式进行污水管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5.吴某,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的该项目监理主要负责人,实施该项目监理不严格,监督指导施工单位扎实隐患排查、严格施工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6.余某良,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总监代表,现场监理负责人,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方、劳务方未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及违规吊装作业行为未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单位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函告上海市住建委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劳务分包单位: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建议省住建厅暂扣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监理单位: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4.建设单位:南昌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除属地应急部门和省住建厅对事故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外,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污水整治一期项目主要负责人鲍某亮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2.对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助理兼生产经理,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刚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3.对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该项目主要负责人陈某明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4.对江西高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胡某平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5.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委托的该项目监理主要负责人吴某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6.对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总监代表,现场监理负责人余某良予以全市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自本文印发之日起6个月。
三、有关要求
南昌市安委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
2024年8月7日
(信息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