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啦,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七项。2023年国家提高了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因此,为了能够在2024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红利,纳税人需要对2024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12月31日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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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情形一: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1.在个税APP【首页】,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一键带入】,再选择【扣除年度2023】。
2.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
3.打开【可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对信息;如需修改,点击【修改】,信息确认后点击【一键确认】。如果有【已失效】信息,则需要先删除,然后再确认。
4.点击【一键确认】后,信息则提交成功。无需重复确认,系统以最终的信息为准。
情形二:2024年需对已填写信息进行修改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4年】。
2.点击进入想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入修改即可。
情形三:2024年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1.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进入填报页面。【填报记录】选择【查询年度2024年】。
2.点击进入想要作废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左下角【作废】,确认作废后,即可作废成功。
情形四:2024年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先按照“情形一”的步骤,将上一年度不需要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同步后,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下图以子女教育为例)
情形五:2024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点击APP【首页】,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纳税人确认之后,选择【扣除年度2024】,查看已提交信息。若有变动,则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还有这些“个税”好消息,别错过一、今年一老一小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
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今年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一张图看明白↓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如下: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常见问题Q: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A: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Q: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A:《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Q: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A: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Q: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Q: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A: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Q: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A: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Q: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A:按照《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