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引发关注。2005年出生的郭某与2006年出生的王某通过快手相识,两人在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便举行婚礼,男方支付16.6万元彩礼。后因感情破裂分手,男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快手相识
女方未成年便办婚礼
2024年3月,时年18岁的郭某(2005年12月出生)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孩王某(2006年10月出生)通过短视频平台“快手”相识,并于3月29日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父母同意下,王某及其母亲于4月6日前往郭某家中商定婚事,并确定彩礼金额为16.6万元。
4月8日,郭某与父亲、叔叔一同前往王某家中进一步确认彩礼事宜,同时要求郭某在王某老家康保县购房。随后,郭某的父亲分两次向冯某琴转账共计16.6万元彩礼,并支付5万元首付款在康保县按揭购房。
未登记结婚
同居四个月后分手
2024年6月2日,双方在郭某老家行唐县举行婚礼,6月5日又在康保县举办婚宴。但由于两人均未达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曾共同生活,并一度前往天津打工租房同居。
然而,2024年10月24日,王某返回娘家,并于11月提出解除关系。郭某曾于12月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后经协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王某反悔,需全额退还彩礼”。但协议签订后不久,王某再次离开,双方彻底分手。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0.7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系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礼物。郭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其父亲向王某支付16.6万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返还条件。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郭某家庭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双方均未举证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以及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及其母亲返还10.7万元彩礼,并承担部分诉讼费。
律师:未达婚龄“事实婚姻”
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对于婚姻登记的年龄有明确限制,即女生满20周岁、男生满22周岁,但在民间,没有达到法定登记年龄而办理婚礼的情况并不少见。王金海律师表示,法律上没有对婚礼的举办年龄作出明确规定,“但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只办了婚礼,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合法婚姻。”
王金海律师提醒,未成年或未达婚龄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涉及彩礼纠纷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判。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