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今锐财经刊发标题为“虚假承诺,退费难,代理模式涉嫌传销,‘考学星’真的靠谱吗?”的调查文章。该篇文章根据网友举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深入郑州市考学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学星”郑州公司)调查后,撰稿成文并最终发表。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谨防教育培训领域可能引发的违法行为。
2月28日,互联网突然出现一篇账号名称为“王淑汇”,IP地址位于河南的自媒体文章。标题为“起底‘考学星’舆论风波:一场被指‘无资质媒体’发起的商战”?意在为“考学星”郑州公司“打气撑腰”。
此文章通篇以“记者”调查的口吻,称此前媒体报道系“商业竞争对手恶意攻击”。首先对发稿平台提出资质质疑,并质疑文章发布动机:“若是消费者维权,为何不通过正规渠道”?
紧接着将“考学星”郑州公司冒用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不法行为“甩锅”给前经营团队。同时对文章标题使用“涉嫌传销”字眼认为存在“虚假引流”之嫌。记者认为:在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信息化时代,涉事企业为自己发声本来无可厚非。但若冒用“记者”身份,并以“记者调查”的口吻发表言论,不仅具有混淆视听、哗众取宠之嫌,更是对媒体公信力的一种滥用。
有关“考学星”的监督稿件发表后包括中国企业网、中原新闻网、重庆法治报在内的诸多中央及省级官方媒体均先后予以转载,除此之外也有相当数量的网络自媒体平台同步进行转发。
在这个“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的自媒体时代,去“故弄玄虚”的质疑转载平台的资质,这完全是在博眼球,转移视线。就像“王淑汇”自媒体账号,既然以“记者”自居为何不将文章发表在正规的媒体官方平台呢?
更有意思的是上述文章作者竟然还声称:“若是消费者维权,为何不通过正规渠道”?
殊不知,自报刊杂志成立以来,新闻曝光一直是群众反映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之一,许多媒体平台都设有爆料热线。网友之所以向媒体求助是因为尝试多种方式未能妥善解决,不得不求助新闻媒体,希望通过舆论聚焦的力量解决问题。试问媒体爆料难道不是消费者维权的正规渠道?
媒体报道负面新闻是否侵犯名誉权?
在该篇自媒体文章中,作者煞有介事的披露:“涉事企业已对文章公证,将以‘损害商业信誉’为由起诉”。那么媒体报道负面新闻是否侵犯名誉权?
澎湃新闻援引南宁中院的报道,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受法律保护。媒体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属于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旨在引导大家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虽然客观上会对负面新闻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媒体在报道时遵循客观真实,评论合理妥当,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贬低别人,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在针对江苏某公司诉中国**报涉嫌侵害企业商誉的案件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媒体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应适当强调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只要求传播事实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妥当。除非行为人具有毁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在“考学星”郑州公司文章发表后,记者曾接到自称“考学星”河南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称第一“考学星”郑州公司已经取缔,第二郑州“考学星”于2024年10月19日变更法人,此前发生的事情与现在团队无关。
“企查查”信息显示,2024年10月20日,“考学星”郑州公司股东层的确经历一次“大换血”,原股东及法人退出。2025年1月17日,“考学星”郑州公司再度“易主”,股东及主要成员均变更为“杨昆鹏”。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最初暗访取证的时间恰恰是在去年“考学星”股东“大换血”之后。
专业人士指出:当前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信息传播格局,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普通人可通过平台发布内容,实现信息的“去中心化”传播,促进了多元观点的表达与共享。
然而一些自媒体创作者为了博取流量与关注,不惜发表虚假、低俗或情绪化内容,甚至造谣传谣。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信息可信度下降,误导公众,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因此,加强自媒体行业的自律和监管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有序的重要举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针对“考学星”郑州公司涉嫌传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已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后续进展将持续关注。(记者 刘勇)
原文:http://jrcfb.cn/news/77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