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在2008年4月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生效前,一般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或根据普通法原则申请在香港强制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申请人需重新兴讼,证明相关判决符合申请条件。《条例》生效后,无须书面协议约定司法管辖权,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登记
·申请人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章或誓词以及附有其他文件,包括:
·内地判决的经盖章文本;及
·由给予相关判决的内地法院所发出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民商事判决并在内地生效。
第二步:登记令
·如法庭信纳申请符合登记的规定,法庭可作出登记令,命令登记该判决或该判决的任何部分。
·申请人须将登记通知书送达所有可能是答辩人的各方(即该内地判决可针对强制执行的各方)。通知书须列明的事项,包括有关登记令的所有详情,及可申请将登记作废的限期。
第三步:寻求作废申请(如答辩人提出相关申请)
·登记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除非法庭另有指明时限),答辩人可申请将登记作废。
·作废理由的例子包括:
·申请并不符合登记的规定(例如判决须在内地生效);
·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
·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及
·该内地判决的原本法律程序并不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
第四步:承认及强制执行
·在作废申请限期届满后,或者如有作废申请而有关申请已遭驳回,该内地判决可获登记。
·已登记的内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犹如该判决是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登记当日原先作出的一样。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