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安个宽带固定电话就能赚钱?小心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

尚一网 2024-07-26 12:30:16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单亮 范亚娉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杨某文按上线指示到湖南省株洲市办理宽带固定电话。2022年8月,杨某文邀集被告人罗某铭与郭某锦到湖南省常德市办理宽带固定电话,罗某铭又邀集被告人王某健一同到常德市办理宽带固定电话,杨某文明确告知罗梓某铭、王某健办理宽带固定电话是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安装的宽带使用后每条给500元一天的好处费。

罗某铭、王某健、郭某锦到达常德后,杨某文安排三人分别在常德市武陵区、鼎城区办理宽带固定电话后,又安排三人在常德市租赁房屋,将电话安装在三人租赁的房屋内。

罗某铭安装的宽带固定电话拨打电信诈骗电话,造成喻某伟、陆某胜、陈某香、阳某、雷某共计被电信诈骗698804元,罗某铭非法获利13624.12元。王某健安装的宽带固定电话拨打电信诈骗电话,造成刘某被电信诈骗209900元,王某健非法获利14600.04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郭某锦明知办理宽带固定电话是为了帮助拨打诈骗电话,为非法获利,按照被告人杨某文的指使,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某街道某巷租赁何某利的私房,开设了联通宽带固定电话“0736-xxxxxxxx”“0736-xxxxxxxx”。

上游犯罪分子通过这两个固定电话,于2022年8月19日至21日先后电信诈骗北京、广州、深圳的被害人王某祥、宋某成、赵某共计人民币444000元。

郭某锦通过杨某文或直接从上线获得微信、支付宝转账违法所得人民币17386.52元。杨某文在株洲安装宽带固定电话及在常德市抽取罗某铭、王某健、郭某锦安装宽带固定电话提成的非法获利共计17385元。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文、罗某铭、郭某锦、王某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文、罗某铭、郭某锦、王某健系共同犯罪,杨某文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铭、王某健、郭某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被告人杨某文、郭某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人郭某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四、被告人王某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五、追缴被告人杨某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85元、被告人罗某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24.12元、被告人王某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0.04元;

被告人郭某锦向公安机关及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386.52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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