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郑州一起女士与2位大叔合租引发的荒唐闹剧

晚风吟梦 2022-05-08 21:53:31

“女子买房绕过中介直接成交,被中介告上法庭”上了热搜,然而大家评论更多的,不是女子的行为是否正确,而是中介就应该退出市场,中介何以犯了众怒?下面这个案例应该能够说明其中原因。

家住河南郑州的小潘也在郑州上的大学,大学毕业后顺理成章在郑州某家公司实习,作为一个马上就要独立的女孩,肯定是不能再像从前那样和父母同住了,她决定搬出去。

因为没有租房子的经验,她决定委托中介公司进行处理,当时作为一个女孩,她明确要求是合租房的同时,合租对象也要是女孩,这其实是一个正常的要求,谁知道这样难以达成。

跟她对接的业务员一开始是表示,没有都是女生的合租房了,问她一对情侣可不可以,小潘其实也不是很介意这个,只要不都是男生就行,于是就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合同。

搬进去以后,她看了一下房子环境也还行,因为当时只看到一个30岁的中年人,以为是一对比较成熟的情侣,就没有多想,谁知道之后会看到那样“惊魂”的一幕。

说是惊魂一点都不为过,当时小潘下班了,抱着衣服准备去洗澡,一走到公共洗手间(只有一个洗手间),就看到敞开门的厕所里一个40岁的陌生大叔正背对着她嘘嘘,水声哗哗,吓得她当即惊声尖叫。

要不是另外一个大叔从房间里出来,和这位40岁的大叔一起,向小潘解释当前的情况,小潘已经决定闯出门去报警了,不过即使他们解释了当前的情况,小潘也是崩溃的。

哪个二十多岁的女生愿意和2个根本不认识的大叔同处屋檐下?其实小潘也不是怀疑他们的人品,但是联想到很多犯罪事件,难免会对这两个男人生出恐惧。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尴尬,大叔都直接敞开门上厕所了,可见平时也不怎么讲究,而且小潘还发现,卫生间的门虽然从里面可以上锁,但是从外面又是可以推开的,那个锁形同虚设。

没办法,小潘想要换个房间,或者直接退房,像这种情况的话,中介当然是不占理的,也是肯定要给退的,毕竟签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介既然承诺了会给小潘找女性合租室友,那么就应该是女性合租室友,既然换成了一对“情侣”,那就应该是情侣,或者是普遍意义上的男女情侣,不应该欺骗,或者玩文字游戏。

如果进行了欺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中介必须得给她换房,或者无条件退房,最后中介也确实同意了小潘换房,在那之前,他们会和另外2个租客商量,注意隐私问题,小潘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

但是一般来说,很多中介可能在欺骗和隐瞒之后,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把相关内容写在合同里面,以此来回避后续的纠纷问题,好比小潘可能会遇到的另一种情形是:

中介说没有女租客,介绍情侣租客,小潘同意后签订合同,合同上并未注明找的是女租客,或者是情侣租客,小潘住进去以后发现不对,要想退房或者换房,中介很可能会以合同上没有写明为由拒绝。

那么这样一种情况的话,可以保留和对方商谈租客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对方有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像这种情况的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进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介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一定程度造成小潘租下了这个房子,浪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对精神造成了冲击,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人一定会说很累,租个房子要防邻居、防室友,还要防中介,其实中介最开始出现的时候是广受欢迎的,到现在也没有退出市场,说明其积极的一面。

那积极的一面当然就是可以省去自己很多看房的时间,联系房主的时间,以及降低遇到坏房东、坏租客的可能性。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中介为了赚钱,提供虚假的房源,出现了越来越多类似于小潘的事件,大家对于中介的信任程度也就自然而然越来越低,才会惹得大家都拒绝中介。

所以很多人会从租客的角度,呼吁大家租房的时候看清楚合同、辨别中介,注意安全,这里却要劝告一句中介行业应该反思自己,早日回归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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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风吟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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