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家庭看护点的责任:张女士因学生争执受伤被起诉

法立查 2023-11-24 16:19:17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自家开办了中小学生看护点,接纳学生放学及周末在其家中写作业。某周六早上,学生小王(14岁)和小刘(16岁)因琐事产生争执,小刘将小王抱摔在地,造成小王后脑受伤,后小王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小刘父母及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父母是依据哪条法律要求张女士承担责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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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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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条所表述的侵权责任系教育机构直接侵权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在园学习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主要是指受到

①教育机构自身的工作人员(如教师、职工等),以及因劳务派遣而由教育机构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如保安、保洁人员等);

②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

小王和小刘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区规定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

当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后,才能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或者疑惑的地方,这个时候拿起手机搜索法立查小程序,法律咨询、找律师方便快捷,让您遇到事情可以从容不迫。法立查在活、工作相逢的地方守护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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