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
小杨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3 月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18 年 7 月,小杨申请休年假被部门主管以 “7 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 为由拒绝。
随后,小杨在 7 月 16 日向北京市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
8 月 6 日,公司以小杨未达成 7 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称小杨考核结果为 59 分,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然而,小杨主张公司系违法开除,因为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认定自己不能胜任工作。
同时,小杨表示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其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发朋友圈,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反驳称,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加班,领导在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二、法院判决
公司解除违法
小杨所在的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以小杨未达成绩效考核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违法。
公司的《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且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履行培训或调岗等法定程序,即使考核结果为真,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判决支付赔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
加班事实认定
小杨提交了加班时间明细表和微信截图,主张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
公司不认可其统计的加班时间明细表的真实性,认为其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申请加班,故不属于加班。
但依照公司陈述,在 2018 年 7 月前并未对小杨实行过考勤,故公司虽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及其加班进行管理,但公司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且是否合法,法院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小杨提交的加班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
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2411 元,加班费 18135.2 元。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微信截图作为证据
在现代社会,微信截图作为一种常见的电子数据形式,在法律诉讼中能否作为有效证据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微信截图也不例外。
然而,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核对其真伪。
首先,确认截图的来源和真实性至关重要。
如果截图是经过篡改或伪造的,那么该证据就无效。
同时,需要确认聊天记录的内容和完整性。
如果聊天记录的内容不完整,那么该证据一般是无效的。
此外,还需要确认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那么即使它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在小杨与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的劳动纠纷中,小杨提交了加班微信截图作为证据。
公司认可该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但认为领导在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然而,法院对小杨提交的加班微信截图进行了审查。
该微信截图显示的内容系公司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
小杨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在涉及微信截图作为证据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尽可能提供存储该微信截图的原始载体,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
四、网友评论与启示
网友们对这起劳动仲裁案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认为一般劳动仲裁耗时久,打工者准备资料辛苦,而 HR 相对轻松,这反映出劳动仲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平衡。
也有人提出劳动法应规定劳动仲裁期间劳动合同正常生效,公司正常发放工资,这样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还有人以身边同事被拖欠工资后申请仲裁很快得到解决为例,鼓励大家不要因觉得仲裁时间久就放弃。
对于企业而言,此案例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企业应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加班。
如果确实需要员工加班,应按照法律规定与员工协商,并支付加班费。
同时,企业要完善加班管理制度,规范加班审批流程,确保制度合法、合理且能真正落实,不能将考勤规定作为变相加班的 “遮羞布”。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勇敢维护自身权益。
小杨的案例提醒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善于利用身边资源,如微信截图等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
在面对公司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时,要敢于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
只有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