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双原发癌术后患者死亡,医方未遵守指南赔偿104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8-18 13:33:10

【认定事实】

2018年12月10日,患者高某玲因肺占位性病变入住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胸外科,入院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12月12日PET-CT诊断为甲状腺右叶结节伴FDG代谢异常增高,考虑恶性病变可能,伴多发淋巴结转移。右肺下叶结节灶,FDG代谢轻度增高,恶性病灶可能。

于12月20日在全麻下行右甲状腺癌根治术+VATS右下肺癌根治术。术后出现食管瘘、颈动脉吻合口破裂、气管瘘。12月27日因颈部切口出现大量渗血立即在全麻下行颈动脉缝合术+颈段食管瘘修补术+颈部清创术。2019年1月30日患者死亡。遂产生医疗费167,148.5元。

【原告认为】

1、被告在患者已提供了当地CT检查报告和影像片提示甲状腺有病变时,入院时根本就没有考虑甲状腺病变,仅诊断为肺占位性病变,是漏诊行为。被告在入院后为患者行PET-CT检查后才注意到甲状腺癌的可能。

2、被告胸外科超越手术范围,违规作为主刀医师为患者进行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手术中操作不当,损伤颈动脉。被告手术还造成患者食道损伤,且未及时发现,造成食管瘘;被告肺部手术处理失当,造成患者气道瘘;进一步造成感染进展,以致于感染性休克,终致患者死亡。

【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的诊疗过错,终致患者术后40天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各原告精神打击巨大。故原告方诉至本院,诉请被告赔偿1430,611.15元。

【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辩称】

本案经过区医学会鉴定,认定被告方过错构成轻微责任,x市医学会认定同等责任,两份鉴定报告都是有效鉴定,鉴于两份报告的差异,本案医方责任应该在轻微到同等责任之间。

【市医学会鉴定结果】

1. 患者高某玲,女,1970年生人,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2.x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对甲状腺肿瘤估计不足,手术方案欠妥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高某玲死亡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死亡。

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医疗过错】

1、患者于外院检查示右肺下叶占位,考虑周围性肺癌可能性大。甲状腺右叶结节状低密度灶,颈根部气管右旁增大淋巴结。入院后行PET-CT检查(甲状腺右叶结节伴FDG代谢异常增高,考虑恶性病变可能,伴右侧颈深、右侧锁骨上、上纵膈气管旁多发淋巴结转移;

建议病理明确)、甲状腺超声(甲状腺右叶中上部实性结节TI-RADS5级,甲状腺右叶及峡部实性结节TI-RADS3级,右侧颈部IIL区、IV区及颈前部多发淋巴结肿大),医方仅诊断“肺占位性病变”,诊断欠完善。

2、结合患者各项影像学检查,甲状腺肿瘤及肺部病灶均有手术指征。医方对于右下肺癌根治术,手术方案选择恰当。

3、患者术前影像学检查提示甲状腺右叶中上部实性结节TI-RADS5级,甲状腺右叶及峡部实性结节TI-RADS3级,右侧颈部III区、IV区及颈前部多发淋巴结肿大。

医方未按《2015成人甲状腺结节与分化型甲状腺癌诊治指南》,术前未做甲状腺增强CT,未请多学科进行会诊(无书面会诊记录),术前对甲状腺病变复杂程度评估不足,影响甲状腺手术方案的制定,存在过错。

4、医方术中发现见右甲状腺中上极可及质硬肿块,直径4厘米左右,与III、IV区淋巴结融合成团,气管右侧壁、食管外膜及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粘连受侵,与右喉返神经粘连。手术难度大,易出现并发症。医方术中未请多学科会诊,未再次与家属充分沟通,存在过错。

5、12月21日(术后第1天)患者出现广泛右侧颈部皮下气肿,12月23日食物残渣漏出,12月24日CT造影提示颈部食管瘘,给予切口打开。医方对术中可能造成食道损伤估计不足,对食管瘘的处理不够及时,应及时给予切口打开、清创,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创面感染、颈动脉缝合处破裂出血的风险。

6、12月27日患者出现颈动脉缝合处破裂出血,医方给予颈动脉缝合术+颈段食管瘘修补术+颈部清创术,术后予以深镇静、抗感染、利尿、保肝、护肾、输血、抗凝、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对症治疗;出现支气管瘘,医方给予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处理符合诊疗常规。

7、其他方面:医方病史记录欠规范,术前未见甲状腺肿瘤方面的记录等。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2日判决,被告担责50%,赔偿1,044,722.2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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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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