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南京建邺法院召开保险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该类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建邺法院副院长张殿美、金融法庭庭长徐年美,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鹏,南京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究所所长、副教授岳卫等参加。
据统计,自2022年1月至2024年10月底,建邺法院金融法庭共受理保险纠纷案件296件,审结281件。徐庭长介绍了建邺法院金融法庭保险纠纷审判工作相关做法和保险纠纷案件呈现特点:一是聚焦源头化解,与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建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室,推动更多保险纠纷在源头得到化解。二是聚焦专业建设,不断提升法官保险纠纷业务调研及审判能力,统一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审理质效。三是聚焦延伸职能,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的交流互通,推动同向发力。
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是保险纠纷案件上诉数量呈下降态势。二是不同保险纠纷案件调撤率差异明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矛盾更为突出,保险公司更多倾向于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确定自身的保险责任。三保险产品种类也日益多元化,加之网络投保模式的日益普及,随之而来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雇主责任险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雇主关系的认定、涉车辆保险诈骗的审查认定等新的难点、热点问题大量涌现,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
张鹏副秘书长表示协会将依托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强化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指导,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岳卫副教授指出,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示范意义,不仅促进了裁判规则和尺度的统一,体现了法院对保险合同纠纷审判的高度专业性,同时彰显了司法公正,推动保险行业进一步完善机制,共同推进保险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医学术语内涵发生变化投保起纠纷,法院会怎么判?
在保险责任期间中,若医学专业名词的内涵发生变化以致存在两种以上解释,且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何者为准时,法院该怎么判?南京建邺法院,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进行解释,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5日,张某向某人寿公司投保标准老年恶性肿瘤危重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其中,保险条款约定了“原位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原位癌,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条款对“原位癌”的解释为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张某已足额交纳保费。2022年9月,张某在某医院诊断为宫颈上皮内肿瘤Ⅱ级,该疾病在《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第十次修订本中并未归类为原位癌,但在第十一次修订本中被归类为原位癌。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金5万元;二、被告某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豁免《保险合同》项下自2023年起的保险费,并向原告张某退还2023年保险费。被告某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原位癌的恶性程度因有别于其他癌症,故以往的保险产品往往直接将原位癌排除在癌症这一保障范围之外,但该产品设计与保险消费者的投保需求及合理预期产生偏差,因此现在亦有保险产品作为轻度重疾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原位癌是极其专业的医学用语,而世界卫生组织所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中,根据其版本的不同,原位癌的划分标准亦有所不同。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根据最新版本可界定为原位癌,因此人民法院判定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存在两种以上通常解释的,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险公司今后的条款制定提出了需要更清晰化的要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