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鞋公司卖电子产品:消费者被骗,电商平台究竟该不该担责?

青锋看事 2024-05-29 17:40:36

青锋

成都市民向某在某电商平台花了近2万元购买电脑CPU,等待收货的他,发现自己购买的东西被送到了其他地址,且包裹内竟然是一包榨菜。向某在向封面新闻求助报料时称:“由于订单被确认收货了,现在商家联系不上,平台不予退款”。据说,类似向某这种遭遇的消费者,仅一个消费者群中就达上百人。那么,类似消费者被骗的现象,电商平台究竟该不该担责?

青锋之所以提出电商平台究竟该不该担责这一问题,在于向某发现自己被骗后,联系平台协商退款,结果已联系不上商家,但平台客服称,已经确认收货的情况下,需要向某自行联系商家解决,或者求助司法渠道救济。

也就是说,在商家故意发错地址,且已经显示确认收货的情况下,这一电商平台自认为自己已经没有责任。也就是大部分人通常购物时,如果“消费者签收之后,需要在APP上自行确认收货,或者未签收之后几天平台才判定自动收货”这一防线被商家通过某种手段突破,也即像向某这样被自动签收后,电商平台通常设置的“为了保护多方权益,消费者在付款后,只有确认收货了,钱才会到卖家手中”的冻结期也就随之失效,且电商平台据此可以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不过,对于向某的遭遇,青锋注意到界面新闻“记者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店铺提供的资质为广东省惠州市卓越超凡女鞋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销售鞋、服饰、包包等”。

这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这家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于2021年的女鞋公司是否可以售卖电子产品?其是否超越了自己的经营范围。类似这样售卖女鞋的公司在电商平台入驻并售卖电子产品时,电商平台是否尽到了审核的责任?

如果电商平台明知道售卖女鞋的公司售卖电子产品,且已经接到了类似向某被骗的人员投诉后,仍然放任这家公司“钻‘收货’漏洞”搞虚假发货,是否也该担责?

青锋注意到,对于这种商家通过“买A发B”的形式虚假发货或假借刷单之名引导用户下单,以此套取电商平台的结算货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及平台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律师指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应退还货款”。而“作为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明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

说到这里,青锋不能不多说一句,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商家及电商平台,针对消费者采取的售后措施为,消费者可以在一个月内退货退款,甚至一家大的超市,有消费者购买西瓜,自己咬了一口后称不满意,拿到该超市还立马予以退货退款。

青锋在这里并非某些人所谓的言必称美国,只是就此想提醒国内的商家和电商平台,言必称“消费者是上帝”的同时,不要说把消费者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只需公平公正对待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在消费者维权时,能够积极配合,比如类似向某这样的消费者遭遇出现后,电商平台能够主动和受害者联合起来报警,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句已经确认收货的情况下,需要消费者自行联系商家解决,或者求助司法渠道救济,就算是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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