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没得到征地补偿款,拒绝赡养老母亲:谁让她自己先违约?

树巷少年 2022-12-30 11:33:51

赡养父母是义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可现实中很多父母为了让子女给自己养老,也会承诺一些条件,或者跟子女形成赡养协议。那么,一旦父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子女能够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吗?

胡某和丈夫周某一直居住生活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一个普通村庄,过着与世无争的日子。和很多当地人一样,胡某一口气生下了多达五个子女。在农村传统观念中,儿女众多无疑会让父母在年老之后享受到子孙绕膝的幸福生活,但回归现实却大多不是这么回事。

养育子女是个辛苦活,即便生活水平不高,一天要照顾嗷嗷待哺子女们的嘴,作为母亲来说也铁定是辛苦的,世上只有妈妈好,什么好吃好喝肯定是先给子女们来一口然后才是自己。

我是京子光,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可就算再辛苦,胡某还是和丈夫将五个子女养大成人,并相继成家立业。此时的胡某和丈夫均已进入老年状态,但为了减轻儿女们的负担,胡某夫妻俩并没有跟随任何一个子女一起生活,而是单独在老房子里安身,自奔自吃,总想着只要还能动就坚决不给儿女们添麻烦。

不过很多时候身不由己,特别是年老之后,身体肯定是一天不如一天,总有一天会丧失自理能力。特别是在丈夫周某因病去世之后,胡某今后如何养老成为她自己和众多儿女们的热点议题。

长女周某香离娘家比较近,加上其子女也逐渐成人,照顾母亲是合适人选。可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毛病是长期存在国人意识中的,就算在赡养老人这件事上也是如此,父母有五个子女,凭啥要让她离得近的长女来承担赡养责任呢?

商量来商量去,老母亲没人照顾是不行的,最终在胡某自己提议下,与长女周某香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书,对胡某的赡养问题及家庭土地承包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说白了就是有偿赡养。

2010年5月,在子女们的同意下,双方约定,母亲胡某将其所属的承包地附条件赠与给周某香,如该承包田地被国家征用,无论土地补偿费多少均归周某香所有。周某香自此开始负责胡某的衣食住行、看病医疗等日常生活。

协议签订后,周某香开始照顾母亲,因为此时胡某自己还能动弹,其实在周某香也仅仅只是经常探望,其他子女也并没有完全丢下母亲,这也是众多农村老人赡养的常态,倒也无可厚非。

可世事兜兜转转,总是反复无常,如有利益相博,肯定惊涛骇浪。临翔区是临沧主城区,随着发展也在不断的扩大,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如火如荼。胡某所在的村庄也很快迎来了征迁潮,2011年胡某的承包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11万余元。

这件事自然被周某香知晓,不过毕竟是母女之间,周某香也没有立即向母亲索要,然而后期在周某香要求母亲将征地款交给自己的时候,得到的回复却是母亲已经将这笔钱私下给了小兄弟周某坤,周某香得到这个消息之后,顿时如坠冰窟。

这都说好的事情,母亲怎么擅自反悔呢?自己巴心巴肝的照顾老母亲,倒不如嘴甜会来事的小兄弟,无论什么时候母亲的心里都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始终是个外人,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此后周某香直接撂下了母亲,不再前去探望,也不再进行赡养。

就这样,母女之间一直僵持了长达十年。2020年5月,已经老态龙钟的胡某终于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并常年卧病在床。此时几个儿女再次议起了母亲赡养的事情,但周某香坚决不愿参与,也拒绝赡养母亲。没办法,周某香的三妹周某玉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照顾。

状态稍好之后的胡某决定大女儿周某香做的不对,当初自己已经和她形成了赡养协议,现在却让三女儿照顾,这事儿不能便宜了周某香,思来想去,胡某将周某香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协议,并每月支付自己8000元的赡养费用。

胡某既是老人,也是妇女,再说又是赡养的事,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情理角度都是要及时受理并立案的。但本案又不单纯是赡养纠纷,还伴随着合同纠纷的问题,因此在审理方面法院相当审慎。

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由此可见,老人赡养问题是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履行的。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医院,如果有违反,那么赡养协议自然就是无效的,如果其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是合法签订的,那么就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我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胡某与长女周某香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和老人胡某本人的医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周某香在庭审中抗辩母亲未按协议执行给予已经违约,因此才造成自己未按协议履行赡养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周某香并未有证据证明母亲胡某将征地款给了小兄弟周某坤,难以采信。

老人到底该谁赡养?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周某香作为胡某的女儿,赡养母亲义不容辞,原本不应该附带任何条件,即便没有赡养协议,周某香依然应当赡养母亲胡某。而胡某的其他几个子女,即便大姐周某香已经承担了赡养母亲的责任,但并不意味着能免除其他几人的赡养义务,胡某依然有要求给付赡养费,探望抚慰的权利。

附条件赡养是在农村广泛存在的一种养老方式,特别是在子女众多的家庭也是一种落实父母赡养的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只要父母给谁签订了赡养协议,其他子女就可以一推六二五,完全不管不问,这显然也是与法律相悖的。

2022年12月,临翔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均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无法采信,最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胡某的实际需求、子女情况、双方收入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周某香每月给付胡某赡养费2000元,驳回了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每个家庭都用不同的情况,但孝老爱亲是美德,不能以金钱和物质来衡量。无论是否吃亏,子女都要孝敬赡养父母,毕竟父母不仅有血缘之亲,还有生养之恩,做子女的在父母需要帮助的时候,应该毫不犹豫的伸出援手,而不是以父母偏心、自己吃亏来抗拒对父母的赡养。

作为父母来说,在对待子女时也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给子女留下这种印象,平时也应当与子女经常沟通,避免相互猜忌,形成矛盾,给自己养老带来一定的障碍。同时也不能对子女要求过高,本案中胡某主张周某香每月给付8000元赡养费明显过高,也很出格,实不可取。(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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