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早前张某向好友杨某借了10万元,在还清后便将借条当面撕毁。
可本应该还完就两清的事,张某却被好友告上法庭。
而撕毁的“欠条”竟然也毫发无损地出现在法庭上。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一、借钱缘由
张某原本是一家公司的老板,尽管公司规模不大,但一直以来都有可观的收入。
然而,近些日子,生意出现了一些问题,资金出现困难,以至于公司运作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让公司继续运转,张某想到了好友杨某,于是联系好友,向杨某借了10万元。
杨某也非常爽快,当下立刻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将10万元借给他。
两人约定,一旦公司的运作恢复正常,就会立刻还给杨某借款并支付利息,并签署了借条。
从这里,不难看出,杨某是一位非常地道的好朋友,面对朋友的困难,他会积极地伸出援手。
有了这笔借款,张某的公司逐渐开始正常运转起来,走上正轨。
慢慢地生意变得红红火火,比起之前更好了,盈利也越来越可观。
就这样,半年过去了,张某也攒到了不少的钱,于是找了个合适的时间,张某登门拜访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给了杨某,并由衷地感谢了这位好兄弟。
账还清了,张某松了一口气,卸下了肩上的重担,整个人也轻松了不少,心里也充满了对未来的向往。
在还完钱后,张某拿到了当初写的借条,当着好友的面撕毁,并将其扔进了垃圾桶。
本以为这次借钱的事情就这样过去了,两人之间的友情也会因为共同经历的艰难而变得更加坚固,毕竟患难见真情。
可没想到的是,命运却出人意料地将他们推向了对立面。
就在还完钱后的不久,张某收到了一封法院传票,这让他感到非常不解。
张某弄不清楚自己究竟哪里做错了,他百思不得其解,他为人本本分分,既没有得罪任何人,也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被告上法庭呢?
怀着疑惑的心情,他打开了法院寄来的信件,希望能弄清楚自己到底做了什么?
然而,看到信件的内容后,他大吃一惊。
竟然是杨某将他告上了法庭!
突如其来的事件让张某感到更加困惑和痛心。
他无法理解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得罪了杨某,为什么好友会选择走上诉讼之路?
二、好友决裂
张某还是不信杨某会干出这样的事情,于是想先联系他了解清楚事情缘由,看看有没有挽回的余地。
可过去的亲密朋友杨某却总是躲避着,每次都无法与他取得联系。
因此,彼此之间的距离变得陌生而疏远,两人之间的友谊破裂,
他们曾经共同经历过艰难时刻,却因为一场借钱纠纷而走向了分道扬镳。
也许是在解决债务问题时产生了误会,
或者是双方对于事态发展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和期待。
我们深深地思考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何会如此脆弱,即使是最亲密的朋友也会因为一些微小的误会而疏远。
三、法庭相见
当两人再次相遇的时候,他们竟然置身于法庭之中。
曾经一同经历过困难时刻的好友,如今却不得不在法庭上对峙,令人唏嘘。
与过去相比,此刻的张某才开始真正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
杨某控告张某拖欠债务,起诉让他立刻还钱!
法庭上的气氛紧张而凝重,审判官严肃地询问着双方事情经过。
杨某声嘶力竭的控诉,张某无奈的解释着。
过去的默契和友情在这庄严的法庭审判面前化为乌有,眼前只有残酷的现实
这时,杨某拿出了那张撕毁的“借条”。
张某一下气上心头,这张被自己撕毁的借条居然“复活”了,且成为好友刺向自己的尖刀。
他直接向法官说明了自己还钱之后,当着杨某的面就将借条撕毁了,钱已经还清了,不存在欠钱不还的情况。
张某没想到杨某居然将其粘连回来,以此再向其索要钱财。
然而,杨某却出言辩解,说借条并非张某撕毁的,而是他五岁的儿子无意中在家里撕毁的。他直指张某为了不还钱撒谎。
被好友污蔑,让张某感到非常委屈。
这个情节引人深思。
当面对纠纷时,我们必须保持客观和公正,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只有通过彻底的审查和深入分析,我们才能发现真相的蛛丝马迹。
突然复活的“借条”是关键性的证据,是本案重要线索。
据专业人士分析:如果一个五岁的孩子不自觉地撕裂借条,那么撕裂的形状应该是不规则的。在这种情况下,被撕裂的借条不可能呈现出四个非常均匀的纸片,显然是由成年人故意折叠纸张后撕裂的情况。
所以这张“借条”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起诉。
张某以此认清了杨某为人,与他断绝了好友关系。
«——【·以案释法·】——»
一、为何杨某起诉失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当事人的陈述;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以及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根据杨某所言,儿子撕毁了借条,但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次借条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成为有效的证据,故杨某主张还钱不被法律认可。
二、法院最终审判结果
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法院认定,鉴于杨某对于借条撕烂的具体情形以及债务催收的描述不符合常理,同时其所提供的这张重新粘贴起来的借条,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明二人之间还存在债务。
最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结语·】——»
突然复活的“借条”所反映出的是人心变幻莫测,不论是亲朋好友还是陌生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必须保持一份警惕,以免被利用或者遭遇有心之人的诬陷。
司法实践中,持有借条的一方往往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在出现借贷纠纷的情况下。因此,今后在还完借款后,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还款人应仔细核实所持有的借条是否是当初自己亲自书写并签字的原件。
2.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已经丢失,那么还款人应暂时不要归还欠款,或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说明。
3.还款人完成还款并撕毁借条时,可以要求出借人签署收条说明,证明该笔债务已经完全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