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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的珍珠菇和黑香米标签不符合规定。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黑香米标签虚假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实际检测为二级;执行标准与实际情况不符;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而原料保质期仅为6个月。此外,珍珠菇的营养信息标注也存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经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核实,该公司因上述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并罚款34.54万元。
食品标签应该如何合法标注?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现实中,众多生产者关注食品、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用量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往往忽视了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准确也属于食品安全的内容。
食品标签错误行为
食品标签错误行为包括标签瑕疵行为和标签违法行为。食品标签瑕疵行为是指食品的标签中存在微小错误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如标示方式、格式不规范等。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食品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两类。食品标签瑕疵行为可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以下罚款;而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更大,甚至有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食品标签如何不违法?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食品标签应与包装中的食品内容相符,并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审慎标示具体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标签如何无瑕疵?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上的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均应符合规范,不得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情况;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格式,以及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均应符合规范,并按照规定标注食品贮存条件。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2015年12月7日发布)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
(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是指,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标签文字使用中出现错别字,但该错别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营养成分”被标注为“营养成份”。
2. 标签文字使用繁体字,但该繁体字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蛋白质”被标注为“蛋白貭”。
3. 标签符号使用不规范,但该不规范符号不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被标注为“GB7718'/2011”。
4. 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符合检验标准,但数值标注时修约间隔不规范,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935.2千焦、蛋白质4.12克、饱和脂肪酸14克、钠34.5毫克”,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能量、蛋白质、饱和脂肪酸、钠的修约间隔分别为1、0.1、0.1、1,该标注不符合规定(应标注为:能量935千焦、蛋白质4.1克、饱和脂肪酸14.0克、钠35毫克)。
5. 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单位不规范,但是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例如: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单位为“KJ”,不符合标准的“千焦(kJ)标注规定。
6. 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为“见包装某部位”,但未能准确标注在某部位的,例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7. 标签上“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
8. 标签上规格、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符合标准规定,例如:“lkg”被不规范标注为“1000g”。
9. 标签上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分别选用标准中允许的三种模式标注,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增稠剂(407,412)(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着色剂(胭脂树橙)(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10. 国产食品的标签上外文翻译不准确,但该不规范翻译不产生错误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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