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发布了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案件类型,涉及生物医药、AI技术、网络游戏等行业领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彰显了司法裁判对行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案例2.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1.“mRNA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某专利权权属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871号
【基本案情】
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mRNA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由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涉案专利系胡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涉案专利损害了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确认涉案专利权归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涉及多位归国科研人员、多家企事业单位和生物医药领域前沿技术,结合mRNA技术在医药领域的重要地位,以及三位科研人员曾密切合作、共同归国创业并为mRNA技术所涉创新药物研发作出重要贡献等因素,确定了“调解优先”“先解心结、再解法结”的审理思路。通过实地调查、巡回审判,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各方就本案及其他关联诉讼签署一揽子和解协议,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两年多的矛盾和系列纠纷,促进双方携手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前沿赛道上回归合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典型意义】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于“国家宪法日”公开开庭审理,近40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本案涉及的mRNA技术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实质化解,进一步释放了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案例2.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与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
【基本案情】
1993年,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1994年,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自1995年开始,上述公司分别在上海、南京、成都等地推出房地产项目,并在建筑服务等多个类别上先后获准注册多枚“仁某”商标。2002年1月,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认购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上海开发的楼盘。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6日登记成立,开始使用“仁某”企业字号,并先后在兰州地区开发建设了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楼盘。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认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405992.3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仅在兰州地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考虑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四商标的近似程度,所使用服务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仁某”商标的知名程度,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已经发生实际混淆的情况等因素,可以认定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根据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对“仁某”字号的使用情况,包括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购买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明知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先使用“仁某”字号的事实,可以认定“仁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予以避让,但其仍然登记注册并使用“仁某”字号从事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其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与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存在特定联系,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商品房开发建设领域中的企业字号权益及商标权的保护问题,目前此类纠纷大量存在。本案对商品房领域中商标侵权的商标使用、混淆可能性以及正当使用等方面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澄清,明确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企业字号竞争性利益的审查基准与证明标准。本案裁判将侵权人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字号的情节纳入“有一定影响字号”的认定,传递了保护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裁判理念。
案例3.“剧透”游戏未公开角色侵害商业秘密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38294号
【基本案情】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游戏的运营方,并获得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取得使用和维权权利。该游戏自上线以来在全球游戏市场引起热烈反响。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运营中,每隔一段时间进行版本更新,新增角色、场景、剧情、活动等内容,以保持游戏关注度和产品活力。这些内容会提前进行内测。为此,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招募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多名玩家参加内测并签订了保密协议。陈某参与内测期间,未经允许对涉案游戏“知某某”等7个游戏角色实机形象(即可供玩家操控的游戏角色形象)、技能效果、技能数据等测试内容和画面进行偷拍、偷录,并多次向第三人披露。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后,以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如进一步披露将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陈某辩称,上述游戏内容不构成商业秘密。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不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故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依法作出裁定,责令陈某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在参与游戏测试过程中擅自摄录的游戏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游戏7个游戏角色中包括角色实机形象、角色施放技能效果等要素组合而成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以及技能数据等内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信息特征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偷拍、传播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质是商业秘密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即便游戏角色已经因为版本更新而公开,但陈某仍不得披露其所可能掌握的测试游戏画面。遂判决陈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游戏未公开的角色设计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对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结合网络游戏行业特点,对申请人及时提供法律救济。判决针对游戏角色泄密情形,不仅保护游戏角色内容本身,还保护通过游戏版本更新提升关注度的经营模式,以及由该经营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对提前“剧透”的行为给予有力规制。
案例4.“AI换脸”著作权侵权案
【陈某与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4民初1326号
【基本案情】
陈某在抖音平台实名认证账号“摄影师某某”,发布13段其拍摄的女子身着古装展示的短视频,每段时长10秒左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抖音小程序“某颜”,使用AI视频合成算法为用户提供换脸技术。“某颜”上展示的13段短视频与陈某发布的13段短视频,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别,视频场景、镜头、人物造型、动作则基本一致。“某颜”用户可通过观看广告或购买会员,将小程序上展示的视频中的人脸换成用户自己的人脸并进行保存。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4.8万元和合理开支2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拍摄的原始视频在内容编排、景别选取、拍摄角度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某颜”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视频,系通过AI算法将原始视频进行局部替换合成,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AI换脸”为卖点,提供平台、素材和技术,使用户能够在任意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换脸”方式使用原始视频,谋取商业利益,侵害了陈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行为既非独创性改编,亦不构成合理使用,也不适用技术中立抗辩。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积极配合删除视频、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等整改行为,并接受关于运用算法技术提供网络服务的司法建议,作出规范经营承诺。陈某表示谅解并撤回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请。据此,判决上海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成合成类算法应用场景下的典型纠纷,涉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他人作品进行局部合成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AI换脸”不构成对原作品的独创性改编与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网络服务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不得利用算法技术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平衡兼顾技术创新和权利保护,明晰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合法边界。人民法院聚焦新兴技术创新应用和算法治理需求,促使企业加强对素材来源及生成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和算法安全评估,强化知识产权和人格权益保护,引导企业规范数字化转型。
案例5.游戏“换皮”侵权案
【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终4326号
【基本案情】
《某某觉醒》是一款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由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平台小程序游戏,由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运营。在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某某官》游戏收入约为1890万元,扣减相应渠道费用后约为1250万元。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某某官》游戏“换皮”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经比对,两款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基本相同,细致到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交互关系等均一一对应,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错漏完全一致,不同之处仅在于美术视听素材。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独创性表达,本案诉请保护的游戏结构、系统体系、数值策划及对应关系属于玩法机制设计,反映了游戏开发者对于虚拟游戏世界从细部到整体的所有构思,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被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超出合理限度从游戏玩法设计的整体分类框架到数值设定细部都全面模仿、原样照搬,仅简单替换了美术资源,通过此种“换皮”方式分流和抢占了相关游戏市场份额,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核心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应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判决厘清了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游戏玩法的法律边界、分析框架、裁判规则,有助于促进数字文娱产业创新创造和良性竞争。
案例6.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案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终5492号
【基本案情】
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发现,某社交平台上有一篇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的有关防晒服的测评文章,对市面上8款不同品牌防晒服做了横向测评,其中包括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旗下甲品牌、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联方旗下乙品牌的防晒服。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用涉案文章中实验数据测试来源的仪器对甲、乙品牌防晒服进行测试,测试数据均与文章中标示的实验数据不符。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甲品牌防晒服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甲品牌防晒服各项指标符合要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万元。双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布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助测试数据并辅以评论区的跟帖,意在凸显乙品牌防晒服的防晒力强于甲品牌防晒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测评结果系出于相同的测试环境、测试条件,涉案文章中标示的甲、乙品牌防晒服的紫外线防晒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测评涉及多个品牌,测评言论未含有直接否定性或者贬低性的内容,也未用显著标记的方式在各个品牌中突出甲品牌,被诉行为尚未达到使无锡市世某服饰有限公司、无锡市九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的程度,故不构成商业诋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络上发布商品测评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认定。测评是互联网消费催生的新事物,测评方运用专业知识并结合测试结果,对某类商品、店铺或服务给出评价和建议,为消费者打破信息壁垒、减少选购成本提供了便利。这种来自“第三方视角”的亲身体验,因其“客观”属性,受到广泛青睐。但部分测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瑕疵、“踩一捧一”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甚至以测评之名行营销之实,背离了测评初衷。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厘清了测评行为的合法边界,有效规制虚假测评行为,推动测评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良性发展。
案例7.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忠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
【基本案情】
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系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郑某忠通过网络店铺销售针对大某APP的抢票软件。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郑某忠专门研发销售针对其售票APP的外挂软件,用以抢购APP在售门票,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郑某忠辩称,其与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仅为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者并非研发者,其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没有造成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票务收入减少,亦不会影响公共购票秩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某忠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用户提供抢票服务,以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故被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被诉行为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大某平台的演出门票,该行为不仅直接增加了平台的运营成本,干扰经营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且增加用户使用大某平台购票的难度,降低用户对大某平台提供服务的评价。虽然被诉行为未直接减损大某平台单场演出的售票收益,但导致大某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受损,损害了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竞争利益。同时,被诉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不利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及整体社会福祉的提升。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诉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再另行判决停止侵权,判决郑某忠赔偿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指出,涉案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平台的购票规则,干扰、妨碍平台售票业务的正常开展,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票务市场的正常秩序等纳入考量范围,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警示代抢服务从业者及技术开发者需遵守法律规则,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涉热播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审: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号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陆某仟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个违规影视网站。期间,被告人季某石、方某明知被告人陆某仟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向其出售影视导航CMS系统程序以及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收取费用6990余元。陆某仟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权利人许可,以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网站上线《热辣滚烫》《飞驰人生2》等12万余部影视作品,供访问者在线观看,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网站投放广告。2022年4月30日至2024年2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陆某仟收取广告费148万余元。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仟、方某、季某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北京光某影业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某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陆某仟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被告人方某、季某石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针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获利等因素确定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数额。判处被告人陆某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季某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陆某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后,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对传播春节档重点保护院线电影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的案例。盗播热门影视剧、档期电影,搭建违法违规影视网站,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影视作品,涉及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本案审理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既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又解决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及时全面保护,实现了打击犯罪与高效维权的有机统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