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电视剧中,都有“打屁股”的经典场景,随着官老爷怒斥一声“打”,公差们就会抄起棒子狠狠打向犯人的屁股。
然而,“打屁股”这件事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的背后,也包含着漫长的演变历史。
【关于“打屁股”的悠久历史】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五刑包括了“笞、杖、徒、流、死”,它们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其中,特别是笞刑和杖刑的历史非常久远,究其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的鞭扑之刑。
鞭扑指的是原始社会中人们在放牧时,用鞭子抽打动物的一种动作,到后来才转变为对犯人实行的一种惩罚。
在那个不太文明的时代,这种惩罚总体上是比较轻的,顶多触及到皮肉,一般很少伤到筋骨,所以也几乎没有被打死的案例出现,因此,古人还将这种刑罚称之为“薄刑”。
可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挨了鞭子的犯人就没那么好运了,经常会有人被打得皮开肉绽,场面也是惨不忍睹。
笞刑算是一种“升级版”,它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
这种刑罚所使用到的刑具通常是竹板和木板为主,犯人挨打的部位通常是背部、腿部和臀部,但在战国时期,这种刑罚并不能算是一种主流刑罚,只是能看到一种趋势:很多案件中都有出现,适用面越来越广。
随着时间的推移,刑罚的具体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在北魏时期,笞刑是法定刑,不过没有被列入“五刑”的范围,而是附加刑。
到了隋朝,隋文帝结束了南北分裂的局面,促进了中国再度走向统一,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他还亲自下令颁布了《开皇律》,律法废除掉了此前的鞭刑,将笞刑列入到“五刑”之内,可依旧属于徒刑、流刑的附加刑。
唐朝也依旧承袭隋制,笞刑也被保留了下来,不过到了这个阶段,笞刑也从笞、杖、鞭不分的情况中被分离了出来,独立为法。
杖刑和笞刑有些类似,不过它从东汉时期就开始渐渐与笞刑分开了,也是到了唐代被最终确定。
那么,在唐代,笞刑和杖刑都有了专业化和标准化的一面。
那时的刑具也不再混乱了,而是统一以“荆楚”为料,杖刑的长度也确定为3尺5寸,有了这些规定,那么在执行的时候也能统一了。
按照唐代的常用做法,杖刑一共被分为了5等,最高杖数为100,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经常有为官者结合犯人的实际情况,作出过比100杖还高的处罚规定。
杖刑之上便是徒刑,那是一种在一定时限内对罪犯实行强制奴役的做法,属于自由刑的一类。
不过,唐朝在很多时候还是会优先考虑杖刑,这样,罪犯本人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后,还能继续家中生活,特别是对于单丁家庭来说,这种做法能够保证家庭免受困苦的影响。
往大了说,劳动力数量多、家庭情况稳定,那么封建国家的税收就有了保障,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促进意义。
若是某些犯了错的人属于“特殊从业者”,即他们的工作和岗位不是随便其他什么人就能替代的,这样的情况下,官老爷通常是将他们打上几十大板就算了事了,也不会将他们流放到外面。
无论是杖刑还是笞刑,“打”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是要看“打哪里”。
古装剧和古典小说中总是提到“打屁股”,可“股”在古人的眼里概念是非常宽泛的,甚至到了大腿的部分依旧能被称为“股”。
有一种说法是:“打屁股”被最终确定下来,和唐太宗李世民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李世民之前,对于打哪里还没有过明确的部位规定,致使很多本不该打死的犯人被活活打死,这样也自然造成了一定的不满。
后来,李世民无意中在太医那看到了一幅“明堂针灸图”,便询问了太医一些关于人体组织的事情。
太医也告诉了他,人体很多重要器官和穴位都在胸背处,若是这些地方遭到了猛烈的撞击和拍打都会面临生命危险。
李世民照着太医说的话继续看了下去,发现屁股的位置重要穴位就少了很多,因此也作出了规定:鞭打犯人的过程中不允许鞭打胸部,屁股才是该被罚打的部位。
从此,公堂上也渐渐适应了“打屁股”的传统。
当然,从法令的执行者来看,他们选择“打屁股”也有两层原因。
其一,根据常识来看,屁股上面的脂肪是比较多的,对于挨杖刑和笞刑的犯人来说,他们的罪孽一般没有过于深重,出于惩罚的目的,让他们感受到痛感就可以了,打屁股的话不容易伤到筋骨,恢复起来也比较快,能够起到教育目的。
其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每个家庭都会教育孩子“知廉耻”,若是当众被人把裤子脱下来,对于犯人的自尊心都是强烈的打击,也同样能够起到教育的目的。
还有些朝代,就连朝堂上的大臣屁股挨打的情况都非常普遍,由于行刑者能够掌握轻重,于是在具体操作上就能有很多讲究了。
【打屁股,也可能出人命】
《唐律疏议》中将唐代笞刑、杖刑都分为了5等,杖刑是自60到100的。
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与刑律不相符的笞、杖数目,打击量也渐渐由少变多,那样的做法也可能直接危害犯人的生命,处于调整的目的,“先决杖”、“重杖”、“折杖法”等应运而生。
杖刑被细化的过程中,“臀杖”也被专门列出,详细规定便是只能击打犯人的臀部。
根据唐代的相关史籍来看,将罪犯“杖死”的情况也一直都存在着。
特别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一些徇私枉法的官员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笞刑、杖刑,而且打击的力度非常猛,那就造成犯人的身体遭受巨大的锤击,致残、致死的情况频繁出现。
别说普通的犯人,就连皇亲国戚都有可能被杖死。
比如《旧唐书》中《高宗中宗诸子传》就有这样一个记载:懿德太子重润于大足元年被人诬陷而获罪,则天令杖杀,时年十九。
这完全能够说明,李重润的性命就是被杖取走了。
在唐玄宗继位之后,他先是在朝堂上用杖锤击有过失的官员以示警戒,较为出名的监察御史蒋挺就遭受过这样的惩罚,这在《唐会要》的《臣下守法》中也有对应的记载。
可到了后来,惩罚过失官员的杖刑也升级了,在朝堂上被杖杀的官员也开始出现。
同样是在《旧唐书》中的《张嘉贞传》就有记载:有洛阳主簿王钧为嘉贞修宅,将以求御史,因受赃事发,上特令朝堂集众决杀之。
天宝3年,唐玄宗还用了“朝堂决杀”的方式结束了赃官长安令柳升的性命。
有的时候,皇帝的话语中还透露着“究竟该打到什么程度”的信息。
通常来说,若是皇帝只是下令“打”,那么就是一种比较轻微的惩罚,打上几下就算草草了事了;可若是皇上下令说“着实打”,那么这种情况是比较严重的,通常得恢复个十天半个月;皇上要是说了“用心打”,大概率也是直接将人给打死。
笞刑也同样是如此,即便分为几个等级,可执行的时候还是会被任用,公堂上打死人的事情时有发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杖死的犯人,显然是不合乎规定的,也和绞、斩等死刑的方式都不同。
一般来说,这种违律的方式随意性很大,也和君主权断密切相关,久而久之,这也成为了律外的一种刑杀方式。
到了唐中后期,杖杀还出现了制度化的趋势:死罪中的斩、绞被渐渐废除,取而代之的就是用重杖处死,因此“决杖”反而还成为了死刑的别称。
法律总是要适应与经济关系与时代的,在唐朝也不例外。
安史之乱后,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那么唐朝最初所制定的各种律令都无法去继续适应时代变化了,“量情处分”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可这就又变得很难控制。
这是封建时代“重人治轻法治”的一种体现,同样的,这还暴露了唐代中后期法制混乱的状况。
而杖杀现象本就是唐朝所特有的“发明创造”,也只有唐朝赋予了杖杀合法地位。
对比绞、斩等刑罚,杖杀反而是最痛苦的。
因为它是以一种极为缓慢的方式结束了犯人的生命,让罪犯在死前经受了更多非人的折磨,经常一杖下来就能使得人皮开肉绽,若是“不小心”打错了位置,那么犯人极有可能内脏出血。
那个场面更是非常血腥,被杖杀的犯人中,身上几乎都是不完整的,一直到他们生命的最后,行刑者的棍棒才会停止挥动。
电视剧中其实也只是展示了“打屁股”的一面,“打屁股”也是最为普遍的现象罢了。
《新唐书》中说过唐后期的种种乱象,杖刑的变化所体现的也是皇帝“临时苟且”的结果,就因为皇帝一次次“临时苟且”,直接导致了唐代后期的腐败与法制状况混乱不堪。
“打屁股”被确定下来总体上是李世民时期的产物,可纵观整个唐代,杖刑是最为复杂的,这些也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清时期对死刑犯外的罪犯都附以杖击,这和唐代的杖刑都有着一定的关联。
直到清朝末年,杖刑才彻底消失在历史当中。
【参考】
笞刑论考 黄晓明 安徽大学学报
笞杖刑:打屁股的刑罚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今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