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人身险预定利率分批下调!个险等各渠道报行合一将全面推进

慧惠宝宝 2024-08-05 19:16:41
备受关注的预定利率下调问题,8月2日,终于有了明确消息。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自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这意味着,预定利率下调将分批进行。 除此之下,《通知》中还有多处内容值得高度关注,例如,人身保险产品动态定价机制正式出炉,预定利率的下调,不再需要监管部门逐次发文,而是锚定市场利率等市场因子,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预定利率基准值。 “报行合一”进行全渠道深化也终于来了,根据《通知》,所有渠道一视同仁,无论个险、银保、经代,还是互联网,各自产品必须进行标注,且明确附加费用率、费用结构等。 同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下发《关于平稳有序做好人身保险产品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组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牵头的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工作协调与决策机制,形成“1+N”工作方案,近期围绕下调产品预定利率这一专项工作,将任务分解细化,有力有序推动新产品开发备案、系统调试、渠道合作、人员培训、业务监测、舆情监测、政策宣传等“N”项具体任务等。 01 普通型产品分红型产品预定利率下调分批进行,普通型产品自9月1日执行2.5%上限,分红型产品自10月1日起执行2.0%上限,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自10月1日起执行1.5%上限 伴随市场利率不断下滑,有关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进一步下调的预期愈演愈烈,市场上也各种传言不断,如今,随着《通知》的发布,一切尘埃落定。 与市场预期中的同步进行不同,此次针对普通型产品,以及分红型产品、万能型产品的预定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下调进行了分批次下调。先下调普通型产品: 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5%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普通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再下调分红型产品以及万能型产品: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2.0%执行;预定利率超过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新备案的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相关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按1.5%执行;最低保证利率超过上限的万能型保险产品停止销售。 对此,有业界人士分析认为,此次预定利率(最低保证收益率)下调幅度,符合市场预期。 对于公司而言,无论是备案产品、调试系统等,都需要一定时间,《通知》显然也考量了现实情况,针对不同产品预定利率(最低保证收益率)设置不同下调时间,短则一月,长则两月,给产品切换留足空间。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产品预定利率(最低保证收益率)分批下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产品切换而造成的市场波动,有利于险企稳步转型发展。 至于《通知》下发后,是否会造成新一轮的炒停售,市场人士分析,利用产品切换契机进行炒停售,几乎已经是行业惯例,但这轮情况有所不同——前期市场预期已经相当充分,销售人员很早就开始了自发“炒停售”,再加上一轮又一轮的炒停售之后,市场已经透支,“炒停售”也已经不再能带来明显的业务增量,因此,此次产品切换过程中,市场主体的炒停售依然会普遍存在,但整体来看,或许已经很难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 02 真正的长效动态定价机制来了!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锚定市场利率,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预定利率基准值 监管部门很早就提出要构建长效的、动态的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而如今,这一机制也正式出炉,根据《通知》: 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金融监管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这意味着,此后,面对市场利率的快速下行,监管无须逐一发文,只要LPR、5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有所变化,且达到触发条件,保险业协会就可以自行发布新的基准利率,并作为行业预定利率的上限执行。 这一变革无疑才是《通知》中最值得关注之处,也是在低利率时代,形成行业统一预期的关键之举,该预期一旦形成,市场主体需要更加关注市场利率等因子的变化情况,随时做好调整的准备,以更敏捷的应对低利率时代。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所下调的,动态化定价机制所规定,其实都是险企产品预定利率的上限,理论上,险企可以在该上限给定的范围内,自行拟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实际上,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之下,鲜有险企敢于将预定利率定在监管规定的上限之下,有市场人士直言“只要有更高预定利率的产品在,低预定利率的产品就很难销售”。 每次的产品切换,都离不开险企内部的一系列调整,为适应新的长效动态定价机制,险企显然也应在体制机制上作出相应调整。根据《通知》: 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03 全渠道深化“报行合一”,产品备案时须注明销售渠道,列示附加费用率、费用结构 银保渠道全面实施“报行合一”后,业绩从下滑,到企稳、回暖,逐渐走向良性循环,其他渠道的报行合一何时开始执行,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此前,监管部门实际已经明确,“报行合一”最终将全面实施。如今,根据《通知》,全渠道深化“报行合一”在即: 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这或意味着,监管部门实际是给予了险企充分的自主定价权,险企可以根据险企实际经营情况拟定合理的费用水平,并在向监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执行。 但这显然也并不意味着,监管会彻底放手,在“放的活,管的住”的指引下,无论是产品备案环节,还是在对于“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的检查中,监管实际都有机会对险企进行监督,防止风险的发生,并倒逼险企更精细更科学的制定产品策略。 04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 低利率时代,分红险被视为能够兼顾消费者利益与险企风险管控等多方诉求的理想化产品,但由于行业长期销售固定收益率产品已经形成一定的路径依赖,分红险的销售普遍被认为是相对困难的,为减少畏难情绪,《通知》明确规定: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由于产品较为复杂,分红险、万能险销售通常面临较多销售误导,对此,《通知》也进行了重点强调,旨在让红利演示真实化,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销售误导: 对于分红型保险产品和万能型保险产品,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要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 近一段时间以来,分红险实现率、万能险结算利率下调的问题引发行业高度关注,甚至引发了一些业内人士的悲观主义论调。但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分红险实现率的形成机制——监管只规定了分红险演示利率的上限是4.5%,为吸引消费者,几乎所有险企都将演示利率定在了上限,即4.5%,这样一来,一旦分红水平下降,分红实现率自然会下降。要想改变分红实现率下降的问题,险企除提高分红外,完全可以通过下调分红险的演示利率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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