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曾发生一起人趁ATM机系统故障,取出了100万元,返还后还是被法院以盗窃罪判为无期徒刑的新闻事件。
该名男子名为何鹏,出生在云南省曲靖市一个偏僻的小村庄里,上了大学以后,生活费都是父母定期汇存到银行卡上,再由何鹏到ATM机处取出。
2001年3月5日,何鹏像往常一样去取钱,却惊讶的发现自己卡上的钱由10块变成了100万!
于是,何鹏便抱着试试的心态看ATM机里能不能取出钱来?结果崭新的百元大钞真的被吐了出来!
面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何鹏已经无法按捺心中的激动与惊喜,当天晚上便反反复复的操作了六次,一共取出了4400元。
回到宿舍后,何鹏在床上翻来覆去的思考:卡上怎么突然就多了100万?要是真有了这100万,家中的生活条件就会有明显的改善!
于是在第二天上午,何鹏又来到了ATM机前,看着卡上还是那么多的钱。经过反复操作,取出来了大量金钱。
在取出这么多现金以后,何鹏连夜带钱跑回了家,并将卡里突然多了100万的事情告诉了母亲。母亲看着这么多钱,心中多少有点不安,便将钱藏到了猪圈里。
为了掩盖这件事,回到家后的第二天,何鹏让母亲去将银行卡挂失。结果,母亲将银行卡挂失没多久,警察却找上门来了。
当警察找上门时,何鹏的父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便当即把钱全部返还给了警察。经审理,何鹏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定结果却让父母无法接受。
面对这样的结果,何鹏和他的父母都无法接受,在宣判以后,何鹏的父母便提起了上诉。
在申诉的过程中他们主张何鹏无罪,因为何鹏没有主观上的意图,而且是银行的过错在前。何鹏的父母五年里几乎变卖了家中所有的家产,目的就是为了申诉,证明何鹏无罪,但一直苦求无果。
然而就在2007年年底的时候,事情迎来了转机。广东发生了一起与何鹏案相似的案件。
在广东省工作的许霆,去银行取钱时,发现了ATM机与100吐1000且账户仅被扣1元的漏洞,便趁着漏洞前前后后共计取出17.5万元。
最终广东法院判决许霆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
有了许霆案的改判,有人便建议何鹏的父母不要再进行无罪申诉,而是进行有罪申诉。
经过不断申诉,云南省高院做出了改判,将何鹏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事情已经发生,不少人为何鹏感到惋惜与同情,但人们的可怜与同情并不能改变何鹏的命运。我们只能希望,希望出狱后的何鹏能尽快适应社会,有一切从头开始的勇气,以崭新的自己迎接新生。
【以案释法】
明明是发现了ATM的漏洞,却被判处有期徒刑,有人就说,何鹏虽然确实贪心,做出了不好的举动,但是也不至于要终身在牢狱中度过,那何鹏到底犯了什么罪要判这么严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事到底算不算偷钱,也是本案中有争议的点。
通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知道,盗窃罪所侵犯的了客体是他人财物,方式为非法占有,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
而何鹏与许霆两人均未实行秘密窃取,他们本来就不是抱着要偷银行钱的目的才取钱的。而是因为取钱的机器发生了错误,银行卡里多出来了巨款,并非两人主观上企图窃取,顶多就是贪心了点,在笔者看来二人也不构成盗窃罪。
但是从何鹏案到许霆案,这两起案件的起因已经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故意都极其的相似,但是二者的判决却天差地别。
为什么贺鹏和许霆在上诉之后一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二者所犯罪行大致一样,但是在量刑上有所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规定所犯金额不同,量刑也会有所不同。根据盗窃公私财物 损毁公私财物 故意损毁的财产的多少就行判刑。
贺鹏的父母以及贺鹏本人一直主张无罪申诉,而许霆则主张有罪上诉。二者本质上有所不同。
每一次申诉,何鹏的父母都主张法院撤回处罚,改判无罪,但何鹏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犯罪,不懂法的何鹏父母,盲目地认为儿子没有犯盗窃罪故一直主张儿子无罪,所以一直做的都是无罪申诉。
但何鹏所犯的罪正是由一时贪欲引起的非法占有,也就是侵占罪。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在不断申诉的过程中,才会一直失败。
而许霆在上诉是主张的就是非法占有,而不是无罪,这也与事实相符,所以法院才会改判。
二人在非法占有巨款之后有无挥霍跟其已经非法占有的金额没有关系。所以,二人最后改判刑期有所不同。
两起案件起因都是由于银行系统出现失误,两人的行为也是被贪欲蒙蔽,所以才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逮捕。
来路不明的钱财不能要,克制自己的贪欲,不要因一时贪念害了自己一生。事实证明,天上掉馅饼并不是一件好事,很可能被馅饼砸伤。另一方面也希望银行可以完善系统避免再出现此类情况。
刑法水平有点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