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事故致人身亡男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荆门晚报 2024-08-15 10:59:08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一男子醉驾致人身亡犯下交通肇事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郝某,男,今年37岁,初中文化,掇刀人,无固定职业。

去年7月18日21时50分左右,郝某酒后驾驶轿车沿荆门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掇刀区七岭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男,殁年67岁)当场身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郝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在急救医护人员宣布杜某身亡后因惧怕而离开现场。次日1时30分,郝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投案后,民警发现郝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去年7月22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从郝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97毫克/100毫升。后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急性颅脑损伤致脑机能障碍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郝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郝某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郝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6月26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认为,郝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身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郝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可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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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追刑责有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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