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在赣地宜春一服务区,货车司机在服务区休息睡觉,被交警叫醒查疲劳驾驶,并开罚单。
12月7日凌晨,针对网传“一货车司机在服务区遭高速交警开罚单”视频,赣地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
2024年12月4日8时38分,驾驶员童某军单独驾驶湘JXXXX号半挂车(该车自今年10月5日以来,共触发疲劳驾驶预警6次,属于重点风险车辆)从湖南浏阳出发,15时01分进入江西(南)昌(上)栗高速公路高安东服务区,驾车行驶6小时23分,再次触发疲劳驾驶预警,其行为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规定。15时12分,执勤民警在服务区发现违法嫌疑车辆,遂敲门核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很遗憾,我想告诉此通报发布者的是:查遍通报里涉及的两部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并没有关于“疲劳驾驶”的内容;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里,第六十二条第七款是这样规定的: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问题是:“超过4小时”是一个区间值,自然数无限大,6、8、12、24小时都在“超过4小时”这个区间之内;
规定是“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可是事实是:被罚车主已经在休息了!他可能休息20分钟、30分钟、1小时或者4小时,然后继续上路为生计奔波。
但关键是,他15时01分进入服务区,11分钟后的15时12分就被叫醒、被开罚单——罚单具体内容能公开吗?是单纯积分还是单纯罚款?还是双管齐下,连记分带罚款?
请问执法者:被处罚后,他还能休息好吗?休息不好疲劳能消除吗?疲劳不消除,他还能上路吗?他上路还能安全吗?
——难道这就是某些职能部门执法的意义所在?
倒是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里,第九条第七款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八)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但是,这一规定的处罚对象是“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而通报里所说的童某军驾驶的车辆是“湘JXXXX号半挂车”,半挂车能载客吗?“危险物品运输车”能够是半挂车吗?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2月4日晚,一段“一货车司机在高架桥上遇执法人员检查、打开车门夺路从高架桥上跳下”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该视频记录下的一幕发生于3日晚,地点位于豫地郑州金水区北三环段附近的高架桥上。
视频显示:一辆重型货车在郑州北三环前往文化路的出口附近,被路面的执法人员拦下。货车刚停下,司机快速打开车门横穿马路,飞快地跑到高架桥边纵身一跃,身后的执法人员没能追上。事发突然,周围人都未曾预料,时间甚至没超过十秒。
当晚检查的人员系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跳桥的货车司机当场身亡。
道路执法的意义,无非是这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如桥梁、道路等的安全;二是保障道路通行车辆的安全;三是保障道路行人的安全。
那么,请问在高架桥路面上执法的工作人员:你高架桥上执法,上述三条执法的意义,你能实现几条?
说你执法是为了保障交通基础设施——高架桥梁的安全吧,这辆重型货车已经驶上高架桥了,你是能用吊车把它吊下来,还是能允许它掉头开下来?
说你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通行车辆的安全吧,问题是这辆重型货车已经驶上高架桥了,宽度有限的路面已经被重型货车占据了,已经对其他通行车辆的安全行驶构成某种程度的威胁了!
说你执法是为了保障道路行人的安全吧,高架桥上,除了能把司机逼跳桥的执法人员,再就是已经被执法人员逼跳桥的司机师傅了!执法人员虽然良心不安宁,但人身倒是安全的!而司机呢?除了家属撕心裂肺,呼天抢地,再就是江河为之垂泪,草木为之含悲!
请问这些执法者,为了保障高架桥梁的安全,为了阻止重型车辆上桥,你的岗位难道不应该是在这段高架桥的起点和终点之外吗?
今天已经是12月8日了,再过23天就是年终,这一年又要过完了!说什么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你就直说又到年终,又该发放那高额的年终奖不就对了?!
大年夜,黄世仁逼迫杨白劳卖喜儿,也没闹出人命;可是,新时代,交警执法动辄都会让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为保证道路车辆行车安全,郑州全市范围内高架道路禁止货车通行,但总有一些不听话的司机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大货车、大客车在高架上行驶。对此,郑州交警一直在全天候治理。”——这,就是你治理的结果?
前几天写过一篇文章,是豫地教育厅毛厅长号召广大教师莫作管理者或者监管者,而要做服务者和引导者!笔者写文,希望这一理念能从教育推广开来,扩大到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可是,悲剧还是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