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行政编制总量固定的原因,县级体制内,除了公安部门等极少数单位以外,绝大部分执法单位的执法大队长都不是公务员,要么是参公事业管理人员,要么是纯粹的事业编人员,级别上一般是正科、副科、正股级。
一、公安等少数单位执法大队情况。
县级范围内,县公安局通常会下设有多个执法勤务类机构,比如常见的交警大队、国保大队、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等等,在编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警察,属于政法专项编制,是授人民警察警衔的公务员。
和公安情况比较类似的,还有县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其工作人员同样也是人民警察。
所以,对于这些政法队伍中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肯定是妥妥的公务员。
二、大多数执法大队的有关情况。
目前,体制内在县级层面,传统的七大领域基本都还保留着执法队伍,比如文化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等,不过随着执法队伍和执法力量下沉,城管、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逐步划转到了其他部门,成了五大领域执法。
除此之外,水利、卫健委、人社部门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类队伍,比如人社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地在设置上会有一些差异。
受基层编制,尤其是行政编制总量控制的原因,这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单位性质都是事业单位,其编制性质都是事业编人员。
但是,都知道事业编人员是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所以有条件的地方基本上都会将此类执法队伍作参公管理,在编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与公务员一样同责同权。这些执法队伍的大队长就属于参公人员分为,尽管使用事业编制,其实和公务员差不多。
当然,也有的地方因为编制原因等,并未将此类执法队伍进行参公管理,但却又赋予了执法权限,其实也是一种折中。
三、县级执法大队长的个人级别。
客观地讲,全国县区是比较多的,各地县情不同,也就导致了县级执法大队在设置上也是不尽相同的。
比如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为了精简机构,减少领导职数,所以大力推进县级“局队合一”,也就是县级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局)加挂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大队)的牌子,执法大队对外以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下设不同的执法中队,人员是在业务主管单位内设股室的基础上组建。
此类执法大队的大队长,通常会由县局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一把手兼任,属于正科级别。
也有的地方,虽然实行了“局队合一”,但是执法大队的业务开展却又独立于业务主管单位,属于副科级架构,大队长就是副科级别。
还有的地方,并未实行“局队合一”,行政执法队伍属于业务主管局的下属二级单位,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股室一样,都是正股级,此时大队长就是正股级干部,但是此类级别属于地方县区的内部粮票,不在公务员法规定的领导序列当中。
另外需要了解的是,作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区局因为是正处级建制,所以其下属或下设的执法大队大队长的级别,正副处级都有可能。
是哈就是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