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想吃点野味,哪知道捕捉到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重庆北碚,一男子想吃野味鱼,于是深夜驾驶自制渔船,到长江支流嘉陵江网鱼,他的运气非常好,一网子下去,再捞上来时,网里多了好几条鱼,其中还有一条肉质鲜嫩,叫岩原鲤的鲤鱼。
事发这天,凌晨4点多,公安机关接到市民举报,江面有灯光闪烁,有人在深夜非法捕捞。一个多小时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抓获,此时,周某已经网到22尾野生鱼,共计4.85公斤,其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岩原鲤1尾,1.35公斤。
据了解,周某驾驶的渔船,是其自制的塑料船只(三无船舶),使用的捕鱼网具,属于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民警询问周某,“你知不知道长江及其支流十年禁渔的规定?”周某回复说知道,民警问他为什么这样做,周某表示,“忍不住了,想吃点野味鱼。”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理由是周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用自制的塑料船只,深夜到嘉陵江上捕鱼,这个周某究竟是艺高人胆大,还是为了吃点野生鱼,连命都不要了?公安机关将周某控制后,周某供述说,他知道这鲤鱼叫岩原鲤,但不知道岩原鲤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从法律上讲,周某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
首先,民警询问周某,你知不知道长江及其支流十年禁渔的规定?周某的答案是知道。
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周某明知禁渔规定,还是使用禁用渔具三重刺网到嘉陵江上捕鱼,主观上有非法狩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狩猎的行为,已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此,周某构成非法狩猎罪。
其次,虽然周某不知道岩原鲤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他知道捕捞的鱼中有一条很稀有的岩原鲤。
有网友表示,周某肯定听过张三讲刑法,因为张三讲过,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意,不知道是珍贵、濒危动物,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应该认定为无罪,实际上,根本不是这么回事。
实践中,只要抓了野生动物,知道这是野生动物,可能很珍贵、很稀有,不管认不认识具体品种,均视为认识这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有网友不解,这不讲理啊,我要是认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就不抓了。
实践中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将近10万种,别说普通人了,专业人士都不一定能分清。因此,只要知道这是野生动物,是很珍贵、很稀有一类,便视为认识。
也就是说,在周某知道捕捞的鱼中,有一条很稀少的岩原鲤后,便视为他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周某能做的,是立即将岩原鲤放生,而不是将岩原鲤带回家。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周某网到了一条岩原鲤,没有立即放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已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射程。
最后,周某非法狩猎和捕捞了岩原鲤,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而不是一罪,他将被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