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民警铐走辅警拘留10天,诉至法院后,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风露青蝉 2024-09-28 16:26:49

这是一份2024年4月30号公布判决书,判决时间是2024年2月27号。

在2023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明某某带一醉酒的朋友到固原市某宾馆登记住宿,宾馆老板以醉酒人员不能单独住宿,如要住宿需要人员陪同为由拒绝办理,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明某某拨打110报警。

民警出警后,明某某要求办理住宿并要求民警进行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让明某某更换宾馆不要闹事,明某某便大声让民警解释哪里闹事了?是否存在打砸行为?民警要是解释不清就将其用手铐铐走。

民警口头警告一次,让明某某配合,便用手铐将明某某铐住。明某某被铐住后大声要求民警出示警察证,民警以身着制服为由未出示警察证并口头警告三次,让明某某配合工作,然后向明某某使用了警察催泪喷射器,将明某某带离宾馆。

当天以明某某拒不配合处警人员工作,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将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并使用快速办理程序调查处理。当日被告以明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成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明某某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移送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明某某原系固原市某队辅警,行政处罚后,原告被解聘。

中间一段相互举证的内容就不说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以原告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其予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规定,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条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明某某作为报案人,有权要求出警民警处理其与宾馆老板之间因登记住宿发生的纠纷,民警出警后认为明某某存在辱骂出警民警及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但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2:明某某被采取手铐措施后,大声要求处警民警出示警察证,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执法证件使用的规定》,明某某要求出示警察证,即使处警人员身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也应当将证件打开出示,明某某要求出示警察证的行为不属于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形,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认定明某某阻碍执行职务的事实,证据不足。

3:办案程序方面看,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对该起行政案件采用的是快速办理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0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四42条“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的规定,本案中,明某某自始至终不认可自己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不应当使用快速办理程序,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亦未征得明某某的同意使用快速办理程序。

4: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在对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辩称其依据快速办理程序进行的口头告知,明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第2款“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卷宗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字确认”的规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故案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固原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辅警如果不是在公安机关工作过,或许根本找不出这些程序问题,或许无法为自己伸冤,在这里有2个问题:1撤销行政处罚后,原单位是否可以为他恢复工作。2如果不能恢复工作,开除之后工资赔偿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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