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事件后续:所有人物均为虚构,造谣者会面临天价索赔吗?

冬冬谈科普 2023-04-07 19:31:20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4月5日,清明假期当天,一则关于“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聊天记录引起广泛关注。该则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完美迎合了部分职场人对无节制加班、外行指导内行、职场裙带关系等的不满情绪,再加上怒怼领导者陈某龙最终自动离职这个悲情结局,一经曝光即成为热点。

因工作群名称分别显示为“CETC-软件开发课”,以及“CETC成都事业部”,中国电科深陷舆论漩涡。众多网友纷纷指责中国电科违反劳动法,事件甚至引起成都和四川两级人事部门的关注,表示如果属实将依法处理。

让人意外的是,正当大家翘首以待各方面的处理结果时,4月5日下午的一则辟谣新闻让大家摸不着头脑:中国电科对外公开表示,经排查,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的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并警告传播者,不要造谣传谣。‬

虽然有点莫名其妙,但大家也还可以接受:哦,那就是外包公司了。然后又开始了声讨外包公司、派遣制度。

正当大家的讨论焦点集中于外包公司时,或许是不想让中国电科成功脱身,4月6日,网上又传出了一份中国电科关于陈某龙的任免文件,白纸黑字红头文件,这下看你中国电科怎么抵赖。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4月6日上午,当地人社部门对外透露,事发地不在成都。而4月6日下午,中国电科成都公司更是对外表示,经多次排查,事件所涉及的公司和人均不存在,已经向警方报案。

至此,该事件彻底变得戏剧化:是谁策划了这场戏?或许很多人不敢相信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假新闻,但仔细回顾,整起事件确实有几处破绽:

破绽1:这些人的头像和名称不正常

整个聊天记录中,有3位男主角:怒怼领导者陈某龙,公司中层领导董俊、黄珂林,此外,还有一位女配角:李琳璐。接下来,我们认真看看这几个人的头像:

1、董俊。董俊是陈某龙的领导,也是引爆本次事件的核心人物。

董俊的头像是一位有点矫情的年轻帅哥。遗憾的是,在网络上可以找到这个头像的出处,是一名90后男生的征婚照。如下图。

2、李琳璐。李琳璐是硬件部门负责人,不算领导,在陈某龙表示要辞职后,其也跟风表示要辞职。

李琳璐的头像是一位年轻美女。遗憾的是,在网上也可以找到其头像出处,

3、黄珂林。黄珂林也是本次事件的关键领导之一,其头像是一位穿着黄色T恤、白色短裤的年轻男子。尽管暂时还没在网络上找到该图片,但其不是本人的概率很大。

4、再看看其他人。晋文杰、张欢的头像,尤其是张欢,放大后可以发现,其头像照片颇为暴露,这些都不符合国企部门领导的人设。

破绽2:聊天记录暴露出来的时间线混乱

聊天记录显示,事件发生后,公司领导决定:4月5号所有上个月加班超过48小时的,都带薪休假一天。可我们都很清楚,4月5号清明节,这天本来就放假的,事情的起因也是领导要指定2人在清明节(4月5号)加班,这说明这天其他人都是要休假的。因此,又何来4月5号的带薪休假?

破绽3:聊天记录多处地方很不正常

1、国 企 员 工不会跟风辞职,这是国 企的调性决定的。可是在这个聊天群里,竟然出现了多人整齐划一表示要辞职的现象,更离谱的是,还有部门领导代替其他人做决定,提出整个部门一起辞职。这种事绝对不会发生在国 企。

2、国 企 员 工在出现问题后,会以劝和为主,不会火上浇油。大家都是同事,没有深仇大恨,出现问题借机火上加油的事情根本不会发生。可是看下面的聊天记录,刘梦龙说的话,完全就是火上加油了。

3、用词太过工整,反倒显得不真实。当怒怼领导者最终决定离职,向大家告别时,多人在下面先后发出了“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路者,不可使其困顿于荆棘”“为生民立命者,不可使其殒没于无声”。

这几句话,明显是演给读者看的,真实的生活语境中不会出现这样的话,尤其是国 企,这种话第一个人说了,其他人点赞就行了,而不会跟跟风一样高出对仗工整的几句话,这有点掉书袋的意思,国 企 员 工不会搞这个。

同时,考虑到事情已经发生多日,这么多有名有姓的人,却没有一个当事人站出来发声,这极不正常。仅有一个所谓的“陈某龙”,却也不愿意透露任何信息,并表示希望事情赶快结束,自己不想做网红。因此,综合以上信息,基本可以得出结论:这是一起有人精心策划的虚假事件。

如果造假,将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刑事上,已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或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起事件中,涉案人在互联网虚构事实,传播极广,给中电科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在中电科辟谣后,不仅不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反而继续伪造假的任职文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严惩。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93条规定,实施以下4种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起事件中,涉案人在互联网公然造假,引起全民大讨论,实际上导致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也已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罪名成立,将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上,涉案人需承担由此给中电科造成的全部损失。

《民法典》1042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损害赔偿。

据此,中电科可以依法向涉案人员索赔,索赔金额极有可能上百万元。之前有人诋毁万达,万达一怒之下起诉索赔500万。

最后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放大“优秀”,让我们每个人都有机会对全世界发声;同时,它也可以放大“恶”,或许一开始这一切只是一场恶作剧,或许涉案人员自己都没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但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因个人意愿而转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等待造谣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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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探索宇宙奥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