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操之过急!”山西运城,男女双方订婚后发生关系,女方却报警称强奸,并索赔10万元

4厘米 2024-12-28 10:51:06

“不能操之过急”!山西运城,男子交给女方3万元彩礼后订婚,不料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称男子强奸女方,并要求再交10万元彩礼,男子拒绝后双方闹至派出所,调查完毕后检方以强奸罪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周强是个农民,主要靠养羊为生,儿子周勇大龄未婚,周强为他操碎心,并到处打听谁家有适龄女孩,周强微信上有个养羊群,群里的仵某和周强关系不错,就为他留意起此事。

事发当年8月,仵某到谭娟家中闲聊时,问她女儿李丽是否有对象,得知李丽没对象后,仵某称要给李丽介绍一个对象,是他朋友周强的儿子,人很老实,叫周勇,在村里务农。

谭娟表示有机会双方可以见面认识一下,在仵某的安排下,一个多月后,仵某领着周勇到谭娟家中,周勇和李丽认识后就开始相处。

两人相处一个多月后,双方都觉着还行,就商量着准备定亲,谭娟通过媒人仵某表示,李丽同意和周勇在一起,订婚得买“一金一机”(一个金项链、一部手机)。

双方商量好定金是28888元,周强夫妇和媒人仵某、周勇等人,一起带着定金来到李丽家中,双方商量订婚事宜。

周勇交给谭娟30000元现金,谭娟按照风俗退给周勇2888元,周勇叫谭娟一句妈妈,谭娟又给周勇1000元改口费,而后双方亲人一起在饭店吃定亲饭。

李丽叔叔、奶奶分别给周勇200元、100元,周勇提出要和李丽结婚,谭娟让周勇再和李丽接触接触,毕竟相处的时间太短。

之后周勇和李丽继续相处着,两人一共见面5次,还吃过几次饭,周勇按要求通过媒人,交给李丽“一金一机”,第3次见面时周勇提出要和李丽发生关系,但被李丽拒绝。

李丽通过微信联系周勇,要求周勇陪她过双十一,上午10时许,两人在南风广场见面,而后去万达广场吃饭逛街。

期间,李丽在万达看上一条裙子,提出要周勇为她购买,周勇没有同意,李丽说“我踹了你”,周勇理解为李丽要和他分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李丽负气回到公寓,打电话给母亲谭娟,说自己和周勇吵架,不想跟他订婚,但李丽父母不同意,下午16时许,李丽给谭娟打电话,哭着告诉谭娟,说周勇强奸她。

谭娟问怎么回事,李丽说周勇刚刚把她摁在床上,抓住她的胳膊和腿,强行和她发生关系,她无法反抗,接电话时谭娟丈夫李博也在。

李博从谭娟手上接过电话,在电话里让他俩先回家,随后挂断电话,李博说周勇在电话里说,要给李丽一个交代,2个多小时后,周勇和李丽一起坐出租车回到李家。

李博打电话把事情告诉双方媒人,让双方媒人到家中来,20时许,双方媒人来到李家,周勇父亲周强、谭娟和李丽在门口等着,李博和周勇在房间谈。

李博要求男方先拿10万元彩礼押到他这里,如果能把李丽哄好,这10万元就当做是彩礼,但周勇觉得太多,只同意将3万元见面礼当做赔偿,被李博拒绝。

后男方又提出,可以用5万元当彩礼押金,但李博还是不同意,双方一直谈到晚上23时,媒人仵某和周强离开,李博则和妻子谭娟商量报案的事情。

李博一家去派出所报案,周勇在其父亲陪同下,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

经调查,检方指控,周勇在盐湖区槐东路某公寓021房间内,将李丽强奸,案发后,周勇家属对李丽进行赔偿,取得李丽谅解。

检方认为,周勇触犯刑法第236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勇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李丽的报案材料显示,当天下午4时许,自己将公寓门打开后躺到床上,周勇进来后就上床抱着她,李丽踹了周勇一脚并让他走。

周勇不走并掀开被子,脱掉双方裤子后趴在李丽身上,用身体压住李丽的两个胳膊,李丽踢周勇几脚但踢不开,随后两人发生关系约10分钟。

李丽称当时自己“推他、踹他、打他,还一直哭闹不让他和我发生关系,因害怕丢人就没有喊叫”。

周勇则称,自己进公寓后,同意为李丽买裙子,双方相处1个多小时后,周勇认为已经将李丽哄好,所以想和她发生关系。

周勇认为双方发生关系时是自愿的,但李丽认为不是,说周勇强奸她,所以周勇和她一起回去,想和李丽父母解释清楚,周勇称“发生关系时,李丽没有踢我、打我,只是推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且周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周勇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周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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