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先生将身份证交给朋友,委托其帮忙办理社保,怎料对方利用李先生的身份从银行贷款37.3万元。
对于这笔贷款,李先生一直蒙在鼓里,朋友未向他透露,银行也从未联系过他。
直到2023年,法院突然冻结了李先生的房子和银行卡,李先生这才得知自己被贷款37万。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通过警方鉴定,借款协议书上的签名非李先生本人。
警方的这一鉴定结果,令李先生信心倍增,自认为可以还自己一个清白。
可事实泼了李先生一盆冷水,对于警方的鉴定结果,法院并未完全采纳,依然维持原判,判李先生偿还银行36.8万元本金和62万元的利息和罚款。
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警方鉴定意见无法达到推翻已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这句话很拗口,翻译成白话文:警方鉴定结果法院也认可,但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结果暂时改不了。
简单点说,法院也知道判错了,但法院现在也只能将错就错。
李先生要想还自己清白,只能通过法院再审。
李先生不解,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朋友是怎么通过一张身份证向银行贷款37万元的?
银行难道对于贷款业务都不核实吗?长相、指纹、面部扫描、手机号码、签名,银行哪怕能核实其中的任何一项,朋友都不可能贷出37万元巨款。
而且在五年时间内,银行都没有主动联系过李先生,是联系不上?还是没有联系过?
李先生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也有瑕疵,银行在起诉李先生时,法院有没有电话联系过李先生,有没有给李先生寄过传票?
李先生显然不知情,法院在当事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决李先生败诉,这真的合理吗?
警方的鉴定结果:签字非本人,说明款就不是李先生借的,法院先前的判决是错的,法院应该主动再审,还李先生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