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道家的“道治”思想,不仅体现并蕴含着“以道生法”的立法思想,同时还具有“以道驭法”的执法思想和自觉控权理念。“道”万物之根源,“道”创生法,“法”是“道”的体现,任何人都不得超越法律,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做到以道驭法,自我约束,自我限权,严格按照立法精神执法,杜绝任意执法。
黄老道家将“道”与“法”相互联接,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同时指出“道”是“法”的本源,“法”是“道”的具体体现,道在法上,道在法中,道处于主导地位,法起辅助作用,这也就是在说明黄老道家的“以道驭法”的政治思想,而这种思想恰恰体现的是,黄老道家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指导思想。
《黄帝四经•道法》中:“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这就是说作为国家的执政者,虽然具有至高的权势,位高权重,但是在法律政令面前依旧只能服从和敬畏,不能犯法,更不能依据个人的感情而废除法律,并且只有执政者能够做到遵法守法,才能更加有效的治理国家。
在国家的重大事件面前能够明察秋毫,明辨是非,不会受迷惑,才能成为一个真正无私的强有力的执政者和领导者。
黄老道家认为“道生法”,法是道的体现,因此,任何人无论是民众还是统治者,都不得超越法律,更不得蔑视法律。黄老道家主张在法律框架内,鼓励发家致富和发展生产。
在黄老道家看来,民富不仅是法律推行的结果,而且是民众守法的一个前提。黄老道家的“道”论强调顺道而行,认为君主在统治和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应该以道驭法,以道统政,才能获得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就告诉我们,在当今的国家治理过程中,执政者要顺应客观规律,最大限度的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领导的个人政绩,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立法精神来执法,而不能任意执法。
在当前的国家治理中,尤其应该重视对传统政治思想和文化的传承和借鉴,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政策制定和治理的过程中,遵循客观自然规律,关注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推动依法行政。
总的看来,黄老道家“以道驭法”的执法思想的一个核心,就是要求统治者在政治治理的过程中要依法执政,按照立法精神执政,实现国家的安定和富强。当然,统治者要落实“以道驭法”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就必须自我约束和限制,做到自觉控权。
黄老道家的“道”与“法”的关系,要求统治者和执法者在治理和执法的过程中,做到“以道驭法”,顺道而为,按照立法精神来严格执法。统治者首先应该从自身做起,自觉控制权力的范围,做到自我约束和限制,以民众的安定为目标进行有效治理。
“法”是“道”的可见形态,法治是政治秩序中的一个关键因素,用来限制国家的行政权力,一方面,统治者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或以法律的名义行事,都有助于自身权威的提升,另一方面,法律可以防止统治者只考虑私人利益,而忽视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只有统治者能够在法律的范围内治国理政,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国家的统治才能够长久,否则统治者的政治权力的欲望将威胁到法治,以至于威胁到统治地位的稳固。
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法的公平公正性,首先,对于立法者应该提出要求,就是说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应该也必须首先将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度的约束范围之内,自觉地接受来自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制约。
其次,统治者和执法者要做到自我约束,自我限制和自我限权。法的创立者也不可能排除在法度的范围之外,当然不仅要求统治者接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在应用法律解决实际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时,更应该体现其公平性和公正性。
要保证法律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不被滥用,不被曲解意思,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让民众对法有高度的信任,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具备高有效度的,执法者同样应该做到秉公执法,不可有偏私之心。
由于现实政治的复杂性,治理者在治理过程中,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挑战和难题,这就要求治理者能够自觉做到严格控权,严格区分治理的范围和程度,克制治理行为,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按照道的基本精神,依法执政,理性治理,同时首先应该注意的是自身权力的限制,清心寡欲和崇俭寡欲,应该作为“以道驭法”的一个前提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