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女子到医院就诊时,声称被42岁的男医生猥亵,表哥得知后暴揍医生为她出气,导致医生2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后医生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表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医生要求严惩表哥,并提出索赔50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邓勇42岁,是诸暨市一所医院的男医生,事发当晚19时许,未成年少女周娟因头晕,和母亲杨丽一起到卫生院就诊,当时医院里正好是邓勇在值班。
杨丽将女儿头晕的事情告知邓勇后,邓勇表示要做进一步检查,杨丽遂去医院挂号,等她回来去找医生和女儿,想要用力打开其中一个房间时,却发现房间门被锁上。
邓勇见有人敲门,回复说马上就好,杨丽想着估计检查会很快结束,就和来医院打狗针的外甥赵钧聊天,检查结束后,邓勇陪同周娟走出检查室。
周娟出来后情绪激动,眼角还留着泪水,杨丽就上去抱住周娟,周娟哭着要回家,也不说什么事情,在杨丽和赵钧的再三逼问下,周娟才说出刚才的事情。
周娟告诉母亲,进入检查室后,医生就将门反锁,然后医生就让她脱衣服,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邓勇趁检查之机,触摸她的腰部、腹部、胸部。
周娟还说,邓勇提出要检查下面的淋巴,还让她脱裤子,她当时非常害怕,就脱了裤子,医生没有戴手套,就摸了她的下体,并强调不让她对外讲检查的事情。
周娟说,医生对她猥亵时她很害怕,就没敢吱声,后来是骗医生头晕才跑出来,杨丽听到后火冒三丈,就冲过去抓住邓勇的衣服。
赵钧本来是和女朋友一起来医院打狂犬疫苗,才23岁的他得知表妹被人欺负,更是怒不可遏,冲上去就开始用拳头打邓勇的左右颧骨各一拳,将邓勇的眼镜打碎在地。
而后,赵钧对准邓勇胸口踹一脚,邓勇倒在地上后,赵钧又在邓勇左腹部踹一脚,杨丽本来想劝架,见状也上去打邓勇巴掌,直到后来被值班医生劝开。
赵钧一方报警后,邓勇因涉嫌强制猥亵,于次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上午,邓勇被送诸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检查诊断为左侧第8肋骨骨折。
后邓勇又先后2次在诸暨市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邓勇左侧第8、9前肋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赵钧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邓勇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赵钧于事发次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承认是自己用脚踢邓勇胸腹部,用拳头击打邓勇头面部。
检方认为,赵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赵钧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赵钧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赵钧免予刑事处罚。
邓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赵钧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判以实刑;判令赵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0万元。
赵钧及辩护人提出:
1.对公诉机关指控赵钧故意伤害的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本案起因特殊,赵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免予刑事处罚。
2.赵钧承认打人不对,但他相信表妹不会说谎,她说是医生猥亵,他才做出冲动的事情,本案起因是邓勇强制猥亵妇女过错在先,赵钧出于义愤,情绪激愤失控打人,情有可原。
3.案发后赵钧主动报警,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打人行为,依法构成自首,且赵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4.邓勇虽然鉴定为轻伤二级,但未致伤残,现邓勇已康复,赵钧行为的社会后果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赵钧赔偿态度积极,已自愿预交10万元赔偿款。
卫生院医生詹某表示,医院规定对妇女进行妇科或隐私检查,必须经当事者同意,且要第三方或护士、医生、家属陪同,否则就是违反规定,该规定经过培训,是常识性规定,当天邓勇对女孩检查时,没有第三方在场。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赵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赵钧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对赵钧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与赵钧所犯的罪行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赵钧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判决赵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同时,邓勇提出的诉请,虽未提供医疗费等相关证据,考虑到邓勇自案发后,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实际情况,且赵钧又自愿表示以预交款赔偿邓勇,故对赵钧的赔偿意愿,法院予以照准。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赵钧赔偿邓勇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驳回邓勇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