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2021)鲁1311执1549号
本院执行的张锋与王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张锋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鲁1311执1549号
执行依据: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
被执行人:王超(曾用名王洛阳)
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郯城县庙山镇乐泉村二组200号。
执行标的:26000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苏法官。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张锋承诺自愿支付举报人3000元。
(2024)鲁1311执2855号
本院执行的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与张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青岛兖煤东启能源有限公司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鲁1311执2855号
执行依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1民初481号
被执行人:张银龙
身份号码:220602 1981 03******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商业街69号
执行标的:30354085.00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2021)鲁1311执1261号
本院执行的金同同与冯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金同同的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鲁1311执1261号
执行依据: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6842号
被执行人:冯娜
身份号码:371311 1982 01******
身份证住址/现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沙旦子村
执行标的:275000元及利息、费用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并协助法院实际控制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5000元。
凡向本院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经法院查实控制,处理变现后执行到位的,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向举报人支付执行到位金额的5000元奖励举报人。
公告须知✦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人可直接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丨罗庄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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