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怎么办?这个案例告诉你怎么做!

汪正楼案件 2024-09-24 22:24:58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4日,张三至某公司工作。

2022年12月24日,张三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3年1月至7月,张三多次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向其出具离职证明。

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张三应聘到多家公司,均以其无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予录用或被辞退。

张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公司赔偿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损害损失2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张三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给张三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张三在公司的工资标准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其损失以该工资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客观合理,赔偿标准认定为张三在公司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公司应赔偿张三2023年1月份至2023年8月份损失152701.51元。

二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之所以为用人单位设定这一义务,主要就是为了劳动者在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扫清障碍,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会要求与上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劳动者无法顺利找到新的工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案号:(2023)冀10民终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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