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对网上有关王佳佳法官被杀害披露的信息,包括众多的不同评论浏览一下,颇有感触!
谈谈我的看法;
一,王佳佳法官判决是正确的无可非议。
首先是法院对党某某索赔诉讼案是公开审理的,对于王佳佳法官的判决与会者包括党某某的辩护律师都没有异议。这个案件审理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判决结果也是公平公正的。没有后续发生的“凶杀案”网上不会出现对前期判决“异议”。
党某某依据住院29天(医院的证明)要求李某某赔偿他18832.93元——这是援助律师的专业计算的结果,符合法定标准。王佳佳法官根据党某某实际住院只是15天,后14天没住院只按医嘱口服1盒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又根据交警部门对党某某伤势轻微的认定,“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9384.89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官判案的原则,也是人们对法律执行的认知标准。这个“事实”必须是法律认定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法律认定的事实就是所有的事实细节都有合法取得的证据支持。就是清楚的事实要靠确凿的证据支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都不能证明“事实”存在。没有“事实”存在,就不能认定“有过”“有罪”,这就是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在一个没有第三者在场,没有监控的房间内,张三打了李四两个嘴巴但没有留下痕迹。李四出了房间对他人讲张三打了他,張三说,没打。此事如用法律裁定,那就是没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张三打了李四。此案中,王佳佳依据医院提供的党某某14天没有实际住院的证明;王佳佳依据轻微伤的认定标准: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失;王佳佳依据,医院在对党某某轻微伤治疗15天之后的后14天只给党某某开具的一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的处置情况,“三个方面”的综合考量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所以对党某某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无可非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明明白白告诉我们在法律面前没有“弱势群体”也没有“豪门贵族”之分。不能因为党某某50多岁、单身汉,没有钱属于社会认同的“弱势群体”,王佳佳法官就会将法律天平失去公允的向他倾斜。换言之,这事如果是党某某负全责,李某某的29天住院赔偿,王佳佳也会做出这样的判定的。
诚然,对于党某某这样的“弱势群体”社会要关注、关心、关怀!但绝不能用法律的“倾斜”代替社会的“三关”!
二,为党某某出具的住院和实际住院天数的证明值得商榷。
党某某杀害法官王佳佳一案,归根结底是因两份法院出具的证明引起的。
党某某对法官王佳佳的报复杀人之念就源于法院没有满足其预期,即,法官王佳佳没有按住院29天去计算各项赔偿费用。
这里的关键是对“住院”这个概念词的定义。顾名思义,“住院”就是病情较重需要住在医院里由医护人员随时诊治。凡有住过院经历的人都知道有些医院存在“挂床”现象——办了住院手续,床费和护理等费照常交,就是晚间回家住,白天来打针、吃药。凡有过住院经历的人都知道,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书”上都有主治医生的嘱咐:回家后吃什么药、怎么吃,什么时间复查,注意事项等。党某某的后14天口服、外用什么药的医嘱通常应该出在“出院诊断书”上。既然,没给党某某办出院手续,又给其开了口服、外用的药那么就等于对党某某按“挂床”对待!既然,按“挂床”对待,就不应再出示“实际住院天数”的证明。
正因为“住院天数”和“实际住院天数”的不同的证明,才成了党某某制造残忍血腥杀害王佳佳法官案的一个因素!
三,党某某辩护律师“援助”不力是案件的后续性质的转变的又一个因素!
法律上规定民事讼诉中,实施“谁主张、谁举报”的原则,包括原、被告。此案中,29天的住院证明应该是党某某提供的,对于“住院”一词的法定概念,援助律师应该有深刻理解,并对法庭辩护词做充分准备。所以,对于李某某提供的“实际住院天数”的法院证明就应当为党某某的29天住院进行有法律効力的辩护!从披露的事实来看,该援助律师没有辩护或辩护苍白无力,总之,法庭没有采纳。对于党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该援助律师就应该积极准备在15天内提起上诉,争取进入二审。鉴于,党某某生活窘迫,二审的花费应由该律师或所在机构积极运作加以解决。
我想,该律师如能做到上述,党某某的凶杀案很有可能避免。
当然,尽管医院的证明,援助律师的作为,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这埸血案会发生,主要的还是党某某缺乏法律意识,报复心理强加上性格孤辟、认知编激、易走极端引发的。
王佳佳法官的生命永远停格在37岁,党某某50多岁也将命赴黄泉。此案应该是个案,对社会对人们留下的影响是什么?这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不论仁者智者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法律的严肃性是不容亵渎;法官判决依据的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不支持推理和演绎的判决;法官的“温情”不能也不允许突破法律框架!
王佳佳法官严格执行、公正司法无可非议!
就凭这个文章你如果从事司法审判估计后果也难料。有证据当然要采用对当事人最有力的证据,而不是想当然单方面否定住院天数,这才是审判结果不能服人的关键。为什么不去医院做调查取证?为什么听任肇事方一面之词被勒索?后14天伤者是否完全恢复正常?无视体察民情枉作判官。司法不仅要公平公正,也应体察民情民意,对不服判决结果的不能仅仅一个上诉了之,不问后果。无论大案小案都应该办成铁案,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检验。
你会有报应的!
只怪律师不怪法官?律师没据理力争,那法官为何不依实判决,非等律师“力争”呢?法官不懂法吗?
法官,让你判对错与是非,没让你判菜市场砍价手段,自找的!
这些发出来说明你是良心坏了,后14天不住院医院收住院费了吗
这个女人和保险公司要是没有利益往来苟都不会信[点赞]
做什么事承担什么后果
作者的看法是个屁
有异议! 酌定的情况下可以是15+7(可以是1至14天中的平均数,或者哪怕是1、2、3也有点人情道义),结果是15+0的话,这就是酌定为零了,机械的法定了,那就是真不近人情!
没事,你官方定性法官没问题,人民群众会教你法官下辈子怎么做人的。
如果没有天大的冤屈一个正常人会选择玉石俱焚吗?你们如果说他不是正常人那请把他放了[点赞]
说什么也没用人没了
舔拖鞋是小事,小心舔到了烙铁!
最有意思的是交警认定伤势轻微
人在做天在看。
15天和14天都是9000多点,一开始住院就检查费也得好几千,也不知道这个法官是怎么算的
[doge]事实证明确实是律师的责任。 竟然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哭笑不得] 导致被害者精神受到过重的打击无法承担。 [doge] 于是精神病发打死了法官,又想不开自杀了。 [大哭]
就你说这话,把你腿打断,让你住院住院,一个月就可以不在住院住了,白天理疗,晚上回家。住三个月,陪你一个月费用。你同意吗?
怎样判是法官的事情,后面怎样做是老百姓的事情!
此类案件最好调解处理不要硬判。本身要的也不多。是个教训。
所以没有多少人可惜她
这事就怪律师,从里面抽钱抽的太狠了
只怪黑白无常[点赞]
公正执法才是对司法人员最好的保护
如何采信不同证据是法官的权利,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法官负责,不能把责任推到辩护律师上,简单的案子,调解或一审就能解决,为什么要推到二审。作文一个优秀的法官,对这个案子,也许,不屑于调解吧
还在上法条,打补丁,不觉可笑吗?弱者只在乎内心认可的公平公正,不然他不是更应该找伤害他的司机才对?
不用担心王佳佳这下可以打官司,证据确凿绝对能赢[得瑟]
骨折以后静养怎么算??如果这样判的话,最少住院三个月以上。是不是必须住院才算误工费,营养费等等。
完全不提保险公司定的赔偿,保险要赔1.2万,老头要1.8万
以后小编被刀了,也不要奇怪
就提一句,原告起诉除了立案回执,还会收到一张诉讼风险提示书,告诉他事实要清楚,证据要齐全。[得瑟]而且侵权索赔的目的是填补损失,医药费住院费付多少赔多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看医嘱或走司法鉴定。这个案子能判多少那就是法官看到的有效证据就只有这么多。
针对个人一锤定音,对待公司要商量
能看看病历吗。有骨折没得,有骨折十五天不会好的,九干多元里面包含住院医药费吗
判人没了
住院多少天应该住院病例为准
肇事者都认罪认罚了,难道坐办公室里判决的比现场的更了解情况?
一看就是大南京出来的[鼓掌]
挂床照收住院费床位费空调费卫生费该收的一样不少
黑恶势力太可怕了,打击黑恶势力,彻底清除。
伤筋动骨1百天,还法官,去去去!
缺少人文至怀的法官,不知道抬高一寸。
住院治疗是一种方案,回家了并不能否认是住院治疗
说多无益,把病历晒出!伤情晒出
如果老头是个有钱人,你猜他彻底好之前会不会出院
无可非议怎么会牺牲,应该还是有让哪老头有想不通的地方。
老头有精神病,杀人不死刑
不科学的预判,必然造成拙略的结果 !?
是人是鬼都想蹭热度流量
好文[点赞]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捂脸哭]
这篇写得比较到位了
作者自求多福吧
只要没有办理出院手续,就算是在住院,他是住了29天办的手续,还是住了15天办的手续,一目了然的事情,有那么复杂吗?
和保险公司协商赔12000,,律师要18000.法院判9000,这是一个什么逻辑[笑着哭]
为什么不看医院收据